台內營字第580618號
77.4.2.
內政部函
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部分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因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不足,擬由鄰棟建築物超建之地下室為其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同意貴廳意見辦理。唯應請加強列管,復請查照。
說明:復 貴廳77.03.05.建四字第622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