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營字第632055號
依
(104)營署建管字第1042901173號
,本函仍得適用。
77.9.22.
內政部函
建築基地整體規則連棟建築,其私設通路不得計入各分照基地內檢討。
說明:建築基地整體規劃連棟建築,經劃設私設通路後以分別請領建照方式辦理時,各棟各戶應依分照基地內之範圍檢討建蔽率,其劃設之私設通路不得計入各分照基地內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