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營字第8404773號
84.7.26.
內政部函
貴會函為交通電信總局興建電信自動交換機房、建築物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本 84. 06. 27. 建師全聯字第 281 號函。
二、
關於交通部電信總局興建之電信自動交換機房,該建築物內安置各項交換機具、控制維護設備電纜及配線設備等所佔用之樓地板面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明(一)規定,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其餘部分應依附表說明(五)規定,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