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署建字第62092號

86.12.10.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續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60 條等停車空間法規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紀錄»
案由: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建築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採用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是否得以全自動昇降設備之立體停車為增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其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應留設車道之適用問題,在設計上產生之疑義,提請討論。
結論: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第 60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段「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之規定,係指人員於車輛中行進之部分應設置車道(坡道);如採用全自動停車設備。於人員離車後其停車之操作部分,則無該款前段之適用。至涉及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適用,應依該要點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