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署建字第23867號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9-4
88.8.11.
內政部營建署函
都市計畫住宅區內,私人於不同街廓間,申請穿越計畫道路連接各街廓之供公眾通行地下道是否可行乙案。
按人行地下道係屬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其設置應依市區道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且應具公眾通行性質(應可供非特定人員於非特定時間內進出使用),設施產權劃歸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