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12.19.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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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3 款車道寬度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民眾致本部營建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該條文所稱「五十輛以上者」,係指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達五十輛以上者。上開規定尚無限制僅供單向通行(one way)之車道或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應否為雙車道寬度,故服務車位數達五十輛以上僅供單向通行者,得為單車道寬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