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8.23.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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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4 條四層以上教室之使用限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事務所 96. 08. 09. (96)漢字第 960809 號函。 |
| 二、 | 「國民小學,盲啞學校、益智學校(班)或傷殘教養院之教室,不得設置在四層以上,但國民小學而有左列各款情形並無礙於安全者不在此限:一、四層以上之教室僅供高年級學童使用者。二、各層以不燃材料所裝修者。三、自教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4 條所明定,國民小學之教室應符合上開各款規定並無礙於安全,始得設置在四層以上。 |
| 三、 | 另本部 74. 09. 03. (74)台內營字第 328410 號函釋:「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第 2 款規定,『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係指該層居室之任一點至較近直通樓梯口最大步行距離,而非居室之任一點至任一直通樓梯口之步行距離。」第 134 條第 3 款之步行距離,請依前揭函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