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2.23.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
有關貴局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使用類組疑義乙案,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奉交下貴局98年2月1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865553300號函辦理。 |
| 二、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G1類須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使用類組定義為:「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查本案含營業廳之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尚非屬上開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