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依據本署98年11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72556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
| «會議紀錄» |
| 結論: |
| 案由一:有關學校基地內單獨申請新建連接校舍之走廊(有頂蓋而無牆壁)、圍牆、停車棚、廁所或一定面積以下之守衛室於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時,得否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基準有關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及綠建材使用率計算之規定乙案。 |
| 決議: |
| 一、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第298條業就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物節約能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等,分別規定各項指標之適用範圍。惟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建築,如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於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依上開綠建築基準專章之立法意旨,非屬該章適用範圍。是有關建築法第7條所指圍牆符合上開規定者,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之規定。 |
| 二、 | 另按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釋略以:「…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案走廊、停車棚、廁所及守衛室,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檢討綠建材之規定,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
| 三、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3條第1款規定:「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建築基地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計算,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及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已有明文。有關學校基地內單獨申請新建走廊(有頂蓋而無牆壁)、停車棚、廁所或一定面積以下之守衛室,有關建築基地綠化及建築基地保水之檢討,得以劃定合理建築基地範圍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並得以修正相關設計技術規範之方式辦理。 |
| 四、 | 本案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提上開設計技術規範草案,並惠請林教授憲德協助確認後,送本署進行相關設計技術規範之修正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