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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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地方的執行標準及日本的法令解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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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執行標準與日本的解釋體系

地方的執行標準

法規是以抽象的文字對一般事項加以規範,有些法條會輔以圖例示意。中央主管機關通常只對法條的疑義做出原則性的解釋,但對於千變萬化的個別設計様態則不會直接做出判斷,而是認為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判斷,或是認為屬於都市計畫等地方自治的範圍。

對於中央函釋未能解決的疑義,各地方政府的處理方式並不一致,都會地區的建管機關通常會定期召開由建管人員、建築師公會代表出席的法規研商會議。有些地方政府或公會會將通案性的執行標準納入某種型式的彙編,例如台北市的「建築管理案例彙編」、新北市的「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高雄市的「建築管理法規彙編」、台中市的「建管作業參考手冊」。通案性標準也可能是由建照抽查的爭議案件再經會議討論後所形成,例如台北市的「建築執照抽查審核附帶決議彙編」,其他地方的公會通常也會整理常見的錯誤樣態加以宣導。

由於關係到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必須以法律定之,而中央法規的解釋權限在中央,所以地方在執行中央法規時不能任意地提高標準。如果地方要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規定,必須循立法程序經議會同意,或循都市計畫之程序。不過,地方建管機關常因其他行政目的(例如防止違建或違規使用),增加額外的「行政指導原則」。不同的建管人員也可能會有不同的法規見解,或者昨是今非。這使得建築師常常耗費大量時間精力處理法規爭議、面臨簽証不實的風險,也產生越區執業的障礙。因此地方執行標準彙編修訂工作的常態化、透明化至關重要。

日本的法令解釋體系

日本各地方對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也存在不同的執行標準,但對於大部分法令的見解有高度的一致性。

國土交通省(中央主管機關)為統一各地方之法規執行標準,會針對單一事項發布彙整型的告示、通知、技術助言等,例如「住指発第115號」即是對各種設計樣態之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的原則彙整。各特定行政庁(地方主管機關)通常會補充詳細規定及圖例,訂定建築基準法取扱基準/取扱集。平成11年開放民間審圖之後,由特定行政庁、指定確認検査機関(民間審圖機構)組成的「日本建築行政会議(JCBA)」以全國的審查檢查統一化為目標,持續檢討改進,並定期出版「建築確認のための基準総則・集団規定の適用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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