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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污水處理的法規目的
民國70年代環保意識抬頭,水污染陳情案件增多,原制定於63年且於72年全文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仍未斟周全,於是在80年再度全文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最初的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後來改為衛生署,最後改為在76年脫離衛生署成立的環保署。 因為修正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也納入管制,於是技術規則在民國87年配合修正,設計施工編第49條增訂的內容使得法條的重心由「公共衛生」轉移到了「環境保護」。雖然修法後「公共衛生」被當成理所當然的事,但是本條背後那段人類對抗疾病的奮鬥史值得回顧。
日治初期的衛生問題與廁所
歐美的先進城市雖然早在1810年代就開始使用「水洗式廁所」,但在還沒有下水道或是污水處理設施以前,街道惡臭及水污染是許多大城市的共同問題。而在日本與我國,「屎尿」長期以來都是珍貴的農業資源,尤其是在「金肥(化學肥料及人造肥料)」還未普及或因戰爭而稀缺的時期。鄉村農家常自行建造可採肥的豬舍,人畜的排泄物儲存在同一個大坑。市區的屎尿由專人收集,轉賣給農戶為肥料(水肥)。為了收集屎尿,早期日本的廁所皆為「汲取便所(或稱掏糞式、出糞式廁所)」。而台灣在日治時期之前的傳統房屋大多連廁所都沒有,男性多在戶外解放,女性則在臥室內使用屎尿桶如廁,桶滿時才出清,木桶就在附近溝渠清洗。屎尿桶是閩客族群傳統必備的嫁妝之一。由登陸佔領的日本軍醫所做的記錄得知,台灣的鄉村人畜雜居,各戶將污水隨意排至屋外造成各處都積有污水,台北城、台南城內的街道兩側也是污水滯留,城內外皆惡臭沖鼻。這段文字常被日本人引用到各種治台的宣傳文章,來強調台人習性骯髒,而日本人則被形容成是非常潔癖的民族。
過去人類並不知道屎尿與疾病的關係,傳統上以「瘴氣(不好的空氣)」來解釋傳染病和風土病的起因。直到1854年倫敦的霍亂大爆發,專家學者才逐漸証實了腸道傳染病與污水池滲漏污染飲用水井的關聯性,於是歐美的少數幾個先進城市開始規模興建下水道系統。日本在明治時期人口開始向東京等大都市聚居,只要大雨淹水就會使得污水漫流,很容易發生傳染病疫情,例如1879年的霍亂流行。
1895年台灣割讓給日本以後,派來接收台灣的近衛師團有過半士兵因瘧疾和霍亂而染病或死亡,連率團的北白川宮能久親王都病死在台南,改善公共衛生問題成為與鎮壓反抗者同等重要急迫的任務。自詡為現代法治國家的日本很早就在台灣頒布了多項法令以推展衛生改革,其中與廁所有關的包括「台灣下水規則(1898)」、「台灣家屋建築規則(1899)」、「台灣污物掃除規則(1900)」、「大清潔法(1905)」等,並且加強對隨地大小便行為的取締。1898年開始擬定的「市區改正計畫」事實上也是先著眼於衛生而非市容觀瞻,因此是由細節著手,而非宏觀規劃。
在「台灣家屋建築規則」中規定便所和水井之間應有2間(約3.6m)以上的距離。這時期的廁所都是「汲取便所」,所以並沒有污水處理或排放的相關規定。其構造細節要求規定於施行細則,例如便所必須高於地盤2尺以上,屎尿池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還有針對窩溜式(屎尿池直接在在便所下方)、槽桶式、灌流式(以排污管將污物排至屋外的污物溜)等不同型式便所的構造規定。這些規定是為了防止污水污染飲水、並防止淹水時糞池溢流。另外屋簷的雨水規定應排至下水溝,以防止積水孳生蚊蟲。 不過「台灣家屋建築規則」並沒有強制規定設置便所,人民的衛生習慣也不是一夕就能改變,當時民間的經濟條件也無法大規模地改善民房缺乏廁所的狀況,連日本人都常隨地放尿而被取締。要改善衛生問題的最快方法是興建公共便所,然而殖民地政府的財力不足,許多公共便所是借用民地、或由民間的衛生組合自籌經費。
此外,當時便所的屎尿處理是以人力汲取、搬運。雖然轉賣水肥有利可圖,但汲取和搬運的管理不易,在街上邊走邊漏的情況嚴重,底層的人夫之間還有地盤勢力的問題。遇水肥銷路不好的雨季,搬運人夫可能會不按時到戶挑糞,造成屎尿滿溢,或將賣不出去的屎尿任意傾倒在溝渠。遇農忙屎尿急需時,甚至有冒充上門偷糞的情況。
日治後期的衛生問題與廁所
雖然1907年「台灣家屋建築規則」增訂條文要求每一戶都必須設置個人便所,但只有台北三市街少數的新式房屋才有,普及的進展緩慢。與此同時,建立衛生組織、醫療制度、檢疫機關、施打預防注射,更能有效地控制傳染病。相較之下,改善廁所比較昂貴且困難,政府也就沒那麼積極。但是到了1920年左右出現轉機,此時瘧疾、鼠疫、霍亂大致上已經控制住,使得傷寒的疫情被突顯,而且患病和死亡人數持續增加。與此前不同的是,「愛乾淨的日本人」染疫的人數竟是「不潔台灣人」的數倍之多,顯見其原因不完全是台灣的環境因素,也與日本人喜好生食的習慣有關。當時在東京每年也有超過五千人染疫,為此內務省在1926年研發了「內務省式改良便所」,並在日本國內獎勵推廣。
這種改良式便所以防蟲和污物處理兩種手段來阻絕傷寒的傳染途徑。在便所裡設置陶瓷的「便池(類似於現今的蹲式馬桶)」以代替傳統的兩條木板。便池與蓄糞池之間以密封的土管連接,並設有排除臭氣用的通氣管。便池在不使用時以木蓋加蓋,便所的開窗裝設鐵製的細目紗網來防蚊蟲。改良的蓄糞池則是延長屎尿留置的時間,讓病菌和寄生蟲在自然腐敗發酵的過程中死亡,所以必須設置較大的密閉蓄糞池,並分成五個小槽,隔數月才需要汲取一次。依此原理衍伸出不同型式的改良便所,如增加更多小槽的「多槽式改良便所」,還有減少兩個小槽的「準內務省式改良便所」。對於難以增設蓄糞池的既有便所,另研發了局部改造便池和防蟲設施的「昭和式改良廁所」。
不過上述的改良便所還是屬於「汲取便所」,日本人心目中最現代化的衛生便所是由歐美傳入的「水洗式便所」。這種便所以水沖去便池中的屎尿,直接排入設有末端處理設施的下水道。至於在未設下水道系統的地區,還有折衷的「淨化裝置便所(水槽式便所)」,用水將屎尿沖入個別的處理槽進行分解消毒,再將處理過的水排入溝渠、固體則每年清除。
愈先進的便所,價格愈驚人。但改善廁所的衛生並不是一般民眾的優先選擇,即使1928年修正的「台灣污物除法施行細則」規定建物的所有者有築造修繕便所的義務,政府也無法強迫執行。台南市是最早開始補助興建個人便所的城市,加上自費興建的數量,在三年內使擁有便所的戶數增加到二分之一(約六七千戶),可是傷寒人數卻未明顯減少。台北市原本計畫建造可供30萬人口使用的雨污水合流式下水道,方能興建現代化的新式便所。但是台北市有八分之七的家戶連便所都沒有,光大稻埕就有一萬八千戶沒有便所,政府財力不足,只好先購置8000個鐵製屎尿桶分送住戶,暫時先改善搬運過程滲漏污染的問題。
人屎肥在日治後期仍然是極重要的農業資源,但隨著傷寒疫情的加劇,必須對屎尿的汲取和處理加以改善。都市密集地區原本所採用的承包制汲取作業,逐步改為由政府直營,以利於管理,並在挨家挨戶汲取的同時進行消毒工作。城市裡也建造了屎尿殺菌池,屎尿經過處理之後才抽出賣給農戶使用。
1930年,台北州嚴厲地以公文要求新建家屋必須設置內務省式或準內務省式個人便所,否則無法獲得建照。但因欠缺法令依據、衛生效果不如宣傳、又造成人民不便而倍受爭議,旋即又放寬限制。另外,由官方機構或大型企業興建的「水槽式便所」快速增加,這種便所的屎尿進入蓄糞池後,其液體部分會排放至河川。如果處理不完善,反而比汲取式便所更容易污染溝渠河川,也會傳染疾病。因此1931年總督府發佈了「水槽式便所取締規則」。至1936年頒布的「台灣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對廁所的構造規定仍是以「汲取便所」為主,其中明確禁止便所排出的污物直接放流至地方首長指定的下水道,除非設置經認可的污物處理槽。一直到現在,個別建築物設置的化糞池都還是許多地方建築物污水唯一的處理方式,僅有部分都市地區已完成污水下水道系統和處理廠。
日治時期的下水道建設
日本在1879年的霍亂流行之後開始重視下水道建設,東京在1884年建成第一條現代的下水道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1900年日本制定「下水道法」,戰後的1958年重新制定,1970年因為公害問題顯著化,將「公共用水域的水質保全」也納入「下水道法」的目的。
在日治時期的台灣,總督府也很早就著手於下水道建設及法令,以解決市區裡一遇大雨就污水溢流、到處積水的衛生問題。1897年的下水道計畫併同道路的擴築進行,工法採用「開渠式合流法」,大部分的型式為路邊側溝,僅幹線為地下暗渠。採用明渠的原因是工事費較低、清掃較容易。當時的道路交通量尚低,尚不至於有太大妨礙,而且台灣的糞便皆收集作為肥料、尚未有水洗式便所,還不需要分流式衛生下水道。1898年即頒布「台灣下水規則」,比1899年的「台灣家屋建築規則」還要早。日治結束時已有23個地區部分設置下水道系統,但還沒有污水下水道及污水處理廠。
也因為日治時期的廁所污水大部分未排入河川,人口也較少,家庭污水對河川污染的影響很小。主要河川上游也尚未建造水庫,河川尚能自潔。可以說日治時期的下水道建設主要是為了防止淹水及衍生的衛生問題,而非防治河川污染。
戰後的廁所及下水道建設
戰後的台灣百廢待舉,衛生上以修復受到戰爭破壞的自來水設施為優先。傷寒的病患人數在戰後就大幅降低,這可能與喜生食的日本人遭到遣返有關,但國內漸增的人口使得城市的水污染問題日益嚴重,這使得對廁所及廁所污水的關注重點逐漸由衛生轉移到了水污染防治。民國40年代省政府使用美援來改建廁所及化糞池、添購水肥車、興建公共廁所和排水系統。台北市擬定了市民整建廁所計畫,著重於取糞及化糞的功能,且要求特定場所限期改建化糞池。當時民間自建的化糞池以磚造為主,到50年代逐漸有各種預鑄混凝土化糞池或進口化糞器在市面上銷售,瓷製的沖水馬桶設備也開始普及。54年省政府頒布「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實施辦法」,規定每家應設置一所廁所,水肥最少每三日清除一次,並經殺菌池處理,增設的公共廁所應設化糞池。至60年代的房屋銷售廣告已可見標榜「完善構築排水系統和化糞池」的建案。63年全文修正的建築技術規則明訂建築物設置廁所及化糞池的義務。
不論是舊式的掏糞式廁所或設有化糞池的水洗式廁所,當時的水肥都依靠人工抽取清運。民國45年台灣省政府和省議會疏散至中興新村及霧峰,仿效美國城鎮的主流作法建造了國內第一個分流式下水道系統及污水處理廠。但這只是一個特例,大部分城市和鄉村仍然沒有分流式下水道,例如台北市的水肥是以車載方式供近郊農業使用,其餘運送至淡水簡易處理後放流入淡水河。但在50年代台北市成為百萬人口級的大城市後,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對基隆河及淡水河造成嚴重的污染。舊市區的合流式下水道已不敷使用,且因抽取地下水導致的地盤下陷而必須改善,加上台灣夏季的暴雨和颱風很容易造成水災而引發污水溢流等衛生及污染問題。但分流式所需的經費龐大,所以下水道建設還是以防洪為主,直到60年代才開始興建污水下水道。下水道系統必須由下游的幹管先行建造,逐步往上游的主管、支管推進。由台北匯集而來的下水道越過淡水河底,在八里設置末端的大型污水處理廠,污水經初級處理後排放海洋。而後又建造迪化及內湖兩處污水處理廠,採二級處理後排放至淡水河和基隆河。市區內尚未納管的用戶仍採用化糞池,定期抽出的水肥則由水肥投入站投入到污水下水道或處理廠。至111年雙北市的用戶納管率約為8成,全國平均約4成。
現在的污水處理課題
民國80年,由環保署主管的「水污染防治法」全文修正。原本管制對象為工廠、礦場、農牧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修正後將「污水」的定義擴大到「事業以外所產生何有污染物之水」,並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也納入管制。87年建築法規因應「水污染防治法」的精神,將原本未受到規範的排水(例如廚房、浴室等的各種洗滌水)定義為「生活雜排水」,明訂必須排入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下水道。
建築法規的修正確保了建築污水不會未經處理就直接排至地面水體,但是在實務上這個規定過於籠統而產生一些問題。因為各種家庭污水的成分不同,未必都適合以同樣的方式處理。在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的地區,一般建築物通常僅設置「化糞池」。化糞池的原理是以細菌分解污物,但洗滌水中的酸或鹼都會殺死細菌,使化糞池的處理效果大減,排放水可能無法達到水質標準。而廚房洗滌水含有較多的油脂,會在化糞池中結成硬塊,同樣減損處理效果。油脂對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樣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增加維護成本,所以技術規則在設備編規定特定用途的廚房必須設置油脂截留器。不過油脂截留器的菜渣、浮油、底泥必須經常(甚至每天)清除,否則會失去截油效果、產生惡臭、滋生蟑螂。是以集中式的油脂截留器宜設置密閉的機房,並設置排氣及冷氣設備。雖然目前建築法規並沒有要求住宅用途設置油脂截留器,但極少數的重劃區在細部計畫中有此規定。
參考資料
- 《台灣「便所」之研究(1895~1945年)--以「便所」興建及污物處理為主題》,董宜秋,中正大學碩論,民88
- 「下水道の歷史」,日本国土交通省網站(都市‧地域整備局,下水道部)
- 《台灣下水道發展紀實》,歐陽嶠暉主持,台灣下水道協會,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民92
- 「家家自有黃金屋:台灣近代環境衛生運動」,王韶君,聯合報網站
- 「傷寒與副傷寒」,疫情報導第13卷第10期,行政院衛生署,民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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