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法律概念_適用與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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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適用、準用、援用、視為
關聯條文: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
- 適用:其中的「適」就是「合」的意思。在日本法令用語中,「適合」就是「符合」的意思,與中文口語中的「適合」意義不同。「適用」一詞可能來自和製漢語,由法律領域進入中文。「適用」指的是一「具體的事實」是否應採用某一「抽象的法律」加以規範的判斷,或者說,是否應受某一法律的限制。「適用性(或稱適法性)」的判斷猶如一種「分類」的過程,必須先搞清楚法律到底規定了什麼,再考慮具體的事實適不適合用該法律。法律或命令的每一項規定都必須明確規定其「適用」的對象和範圍,如果不符合適用對象或範圍的條件,就不受該規定之限制,或者說,「不具有符合該規定的義務」。
- 視為:「視為」是以法律直接規定把A「當作」B,而適用與B相同的規定,不論A實際上是否真的跟B一樣。採用「視為」通常是為了簡便或穩定法律關係。
- 準用:「準用」一詞可能也是來自和製漢語。「準用」是指法律只規定了針對狀況A的條款,但是其他相似的狀況BCDE並沒有一一規定。為避免法條重複,而規定讓狀況BCDE都比照狀況A的規定「辦理」,就稱為「準用」。「準用」必須明確指定條款,在各種法律和法規條文中非常普遍,但在我國建築法規中極少使用「準用」一詞 。
- 類推適用:「類推適用」指的是在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情況,而比附援引其他類似的規定,或稱為「援用」。建築法規的解釋函常採用「援用」。「類推適用」是以法律解釋來填補法律漏洞的一種方法,常用於「應規定而未規定」的情況。但是「類推適用」也可能存在「創設新法」的疑慮,故不能恣意為之。在刑法領域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法律明確性原則」,甚至有「禁止類推適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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