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綠建築法規的沿革
1973年因戰爭引起的第一次石油危機導致西方國家經濟衰退,引起世人對「節約能源」的重視。在1979年和1990年又發生了兩次石油危機,造成石油及能源價格飆漲。我國在民國69年制定「能源管理法」,當時「國民生活水準日漸增高,建築物裝設空氣調節系統者隨之逐年加多,且照明用電亦日益增加」,因而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對建築物之隔熱及採光等予以適當規定1),目的是為了「減少能源浪費」。1992年聯合國在巴西里約舉行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會中討論了與溫室氣體有關的全球暖化和石化燃料替代能源等議題。共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FCCC)」,公約的締約國中有84個後來在1997年簽署了著名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準,以保證生態系統的平滑適應、食物的安全生產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傳統上與「經濟發展」處於對立面的「生態保護」或「環境保護」議題,在「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及「可持續性(sustainability)」的視角下被放在平衡的角度檢視,廣受世界各國關注,我國政府也開始正視。
民國84年,基於能源管理法及綠色建築政策,我國在建築法令中開始導入「建築外殼節能設計法」,這是我國現行「綠建築」規範架構的核心部份。當時只是在第2章第8節「日照、採光、通風」一節附加了「節約能源」,接續在第45條(外牆開窗開口之限制)之後,一開始也只針對辦公、百貨、旅館等大型空調建築物實施節能管制。86年才增訂擴大適用到醫院、住宿類、及其他類建築物,並降低適用門檻規模。91年再納入學校類建築,並將原本全國單一基準區分為北、中、南三個不同的氣候區。
| 民國84年 | 民國86年(87年施行) | 民國91年(92年施行) | |
|---|---|---|---|
| 第45-1條 | 各類建築物之外殼耗能量基準 | 用語定義 | 用語定義及氣候分區 |
| 第45-2條 | 外殼耗能量定義及規範 | 適用建築物類別及規模 | 適用建築物類別及規模 |
| 第45-3條 | 外殼耗能量的管理、查核、人員訓練 | (刪除) | (刪除) |
| 第45-4條 | — | 各類建築物之外殼耗能量基準 | 各類建築物及氣候分區之外殼耗能量基準 |
| 第45-5條 | — | 住宿類建築物的外殼等價開窗率基準,屋頂及外牆的熱傳透率 | 住宿類建築物及氣候分區之外殼等價開窗率基準,屋頂及外牆的熱傳透率 |
| 第45-6條 | — | 其他類建築物之屋頂熱傳透率基準 學校類建築物及氣候分區之屋頂熱傳透率基準,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基準 | |
| 第45-7條 | — | 複合用途建築物之檢討方式 | 其他類建築物之屋頂熱傳透率基準 |
| 第45-8條 | — | — | 複合用途建築物之檢討方式 |
相較於技術規則的其他條文多半是參考日本或美國等先進國家的法令加以修改引進,我國的「建築外殼節能設計法」則是依據本國學者林憲德教授依我國的風土條件所自行研究創設的一套建築耗能評估法。這套量化的評估法是由其在1987年即獲得日本空氣調和衛生工程學會學術論文獎肯定的博士論文發展而來,在當時甚至到現在都可說是領先於世界的學術成果。由一人的學術浪漫和執著開始,最終集眾人之力成為可實踐的綠建築法規系統,頗值得一書。此評估法與其他國家學術研究的主要差異在於,建築物日常耗能(指使用階段,非指營造、維護修繕、或拆除階段)中通常以空調佔最大比例,而先進的溫帶國家的量化評估法多半關注於外殼的「保溫及隔熱」,這在學術傳統上是屬於空調工程領域的研究範疇。另外溫帶國家多應用玻璃帷幕,大面採光雖可以節約照明耗能,但也會增加空調耗能,因此發展出各種玻璃材料及工法以兼顧隔熱保溫。不過「熱濕氣候」的國家有許多類型的建築物在一年之中大部份時間都不使用空調,而是採用自然通風或其他方式來調節室內的物理環境。而大面開窗在亞熱帶的日照下又會使建築物得到比溫帶國家更多的熱,使室內的物理環境更不舒適而因此增加空調耗能。因此林憲德觀察了東南亞地區各地原住民的「風土建築物」特徵,歸結出考慮了「遮陽」和「開口」因素在內的量化評估法,也為「非空調類建築物」設計出合適的量化評估法,並以實驗方法研究推導出適合台灣氣候條件的合理標準。
綠建築標章EEWH
除了建築法令中的「建築外殼節能設計法」,一套完整的綠色建築綜合評估系統在民國88年正式推出,稱為「綠建築標章(EEWH)」。名稱來自生態(Ecology)、節能(Energy Saving)、減廢(Waste Reduction)、健康(Health)的組合,初期共有7項指標,92年增加到9項,包括綠化量、基地保水、水資源、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污水垃圾改善、生物多樣性、室內環境。初期的「綠建築標章」只是套自願性質的「榮譽制度」,沒有強制義務,也沒有與任何獎勵措施連結,而是從公共建築物開始推廣標章制度。但也有若干大型企業基於企業責任和國際形象,自發性地在私有建築物導入綠建築設計並申請標章。此時期各國陸續公開的評估系統包括1990年英國的「建築研究發展環境評估工具(BREEAM)」,1996年美國的「先進能源及環境設計(LEED)」草案,2002年日本的「建築環境総合性能評價認証(CASBEE)」,2006年中國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等。
綠建築基準
民國93年技術規則增訂第17章「綠建築」專章,將「綠建築標章」7大指標中的6項納入建築法令成為義務性規定,原第45條之1至之8移入本章,設計規範全面翻新。適用對象也再增列大空間類建築物,並再降低適用門檻規模,使85%的新建建築物都納入管制。建築法令是作為建築物的「最低標準」,故基準值的設定其實並不算嚴苛,以法令研擬時建築物的水準而言約有三成左右的建築物未達標準。98年為了在名稱上與「綠建築標章」區別,本章的章名改為「綠建築基準」。
雖然「綠建築」評估法和基準的制定者已盡可能地避免對建築設計造成過度限制,但無可避免地,評估法必須適度地簡化和標準化才能易於操作。理想的風土建築原型當然能輕鬆地滿足規定,但非典型的設計樣態雖然概念上可能有助於減少環境負荷,卻未必能在評估法中佔到便宜,甚至沒有可對應的計算標準而檢討困難,變相地受到限制。因此從建築設計者的角度來看,「綠建築」評估法始終就是個僵硬呆板的框框,這世界上的出色建築物中有一大部份都會被這個框框過濾掉。更遑論建照申請或變更所需投入的時間和成本也大為增加。
綠建築與獎勵容積
民國97年「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將取得「綠建築標章」納入容積獎勵的項目之一,這使得林憲德教授心中的「榮譽制度」轉變成一種「獎勵制度」,也因此引起批評。批評的理由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每蓋1平方鋼筋混擬土建築所消耗的建材,約400公斤的二氧化碳,但有綠建築標章的建築每年每平方公尺大概也只能減去28公斤的二氧化碳,因此若以綠建築來作為發放容積獎勵的依據,這些增加的樓地板面積,反而要造成環境的加倍破壞,是違反綠建築核心價值的政策」。就一宗基地的尺度來看,似乎確實是「得不償失」;但就大範圍地區的尺度來看,只要供需沒有失衡,綠建築無疑地對老舊耗能建築物的代謝提供很大的助力。在此獎勵制度上路二十年後來看,確實使開發者積極申請綠建築標章,進而促進了綠建築相關產業的發展,從設計端到審查端、施工端也對綠建築設計規範更加熟稔,已融入這一世代設計者的設計基因,並非有弊無益。
建築能效標示制度 BERS
2015的「巴黎氣候協定」呼籲世界各國推動「淨零排放(Net Zero)」的立法,2021年國際能源署(IEA)再度呼籲各國在2050年全面達到淨零排放的目標。為實現「淨零建築(Net Zero Buidling)」的政策目標,內政部決定在原有的綠建築標章制度內導入歐盟議會的建築能效指令EPBD(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Directive)。
EPBD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必須建立新舊建築物的建築能效評估方法、耗能標準、以及建築能效認證事務。所謂的「建築能效評估系統」的定義為「標準狀況下的建築能源使用預測與改善潛力的評估方法」,分為「計算評估法」和「能源單據評估法」兩類。前者是採用能源模擬軟體與標準化之室內環境與營運情境,來評估建築之物理特性及耗能特性,適用於新建建物的設計評估;後者則是以實測能源單據來評估與同類建築母體相比的整體能效,適用於營運中的既有建物之使用後評估。由於「計算評估法」無法取得營運時程、使用行為、維護水準等實情資料,對耗能的預測能力有其限制,必須輔以「能源單據評估法」才能貫徹節能政策。這也就是「設計時很環保,落成後卻不見得節能」的原因。
目前各先進國家採用的評估法均不同,並有各種不同的能效揭露制度。我國以「Taiwan Building Energy-Effiency Rating System, TBERS或BERS」作為名稱。TBERS與原有的綠建築評估系統EEWH最大的不同在於EEWH只能表示建築物及設備的節能效率,TBERS更進一步地考慮標準化營運(新建案)甚至個別營運修正(既有建築)的因素在內。
此外,目前各國的「能源單據評估法」大多只限於非住宅的用途,原因包括涉及個資保護、無強制電費公開揭露的制度等。而且住宅具有耗能密度低、數量多、規模小、節能改善的效益低、能源使用行為差異大的特性,造成住宅的「能源單據評估法」有巨大的預測誤差且缺乏信賴性,所以我國對於住宅類建築也只有對新建階段的「計算評估法」。
如果在規範的能源項目(採暖空調、換氣、熱水等)具備非常高的能效,且使用當地或鄰地生產的再生能源,將建築用電減至接近零或非常低耗能的水準,歐盟的指令稱之為「近零能建築(Nearly Zero-Energy Building, NZEB)」。節能率及再生能源比例的具體標準是由各會員國依其氣候及經濟條件自行規範。
由於各國的評估法多只針對單一用途的建築類型,對於混合使用的情況常產生嚴重的誤差。因應我國建築物的混合使用特性,TBERS也導入了EEWH中的動態分區EUI理論,以改善耗能預測能力。
BERS的目的是改善新建及既有建築的能效,但如同當年的綠建築標章制度,某些地方的容積獎勵制度已開始以BERS 1+級作為獎勵條件。就誘導市場機制來推動政策而言,似乎也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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