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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多少個緊急進口才「足夠」?
我國的法規主要由日本引進,對於緊急進口的「數量」並沒有最低要求,對「進入的空間」也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法規的標準產生了模糊地帶。
由於「緊急進口」必須附設一座不小的陽台,不僅耗用陽台面積,而且該陽台平時通常用不到。而「替代進口」則是利用一般開窗即可,所以選擇後者的建築物佔了絕大多數。以下用「緊急進口等」來統稱兩者。
舉例來說,在臨接多條道路的基地上,一棟建築物只要有一側的外牆開口符合緊急進口等的要求即可。如果以較窄的那一道立面來檢討,甚至有可能一層樓只須設置一處緊急進口等。而且法規並未要求緊急進口等必須連接梯廳、走廊之類的公用空間,也可以進入某間集合住宅的專有範圍內。換言之,消防隊有可能必須從沒著火的住戶進入,然後經由兩道門才能抵達真正失火的住戶。
愈多緊急進口等當然對救災愈有利,但並非毫無代價。如果考慮對應的雲梯車操作空間,就會對設計造成很大的限制。例如建築物如果退縮太多,停在道路上的雲梯車可能會搆不著緊急進口等,必須要讓雲梯車駛入基地才行。而雲梯車的操作範圍必須是承載力較佳的硬鋪面,如果雲梯要搆著每一個緊急進口等,意味著建築物前方有很大的範圍不能種植任何植栽,對都市景觀和綠建築設計都會造成不利影響。
在前例的情況中,一個樓層只要設置一處緊急進口等就已經符合法規要求的最低標準,先姑且稱之為「足夠安全」。如果是以較寬的立面來檢討,緊急進口等的數量更多,顯然「更加安全」。此時是否有必要犠牲其他的公益,以確保雲梯車能搆得著每一個緊急進口就值得商確了。建築法規的精神僅是最低標準的要求,而沒有數量或比例上的要求。不過緊急進口等的真正使用者-消防隊的主管機關則傾向偏保守的解釋,以得到最多數量的緊急進口等。特別是在指定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的情況,可能會造成很大的限制,請特別留意。
實際上緊急進口在救災時有多重要?
依國內的調查研究,受訪消防員中有八成以上認為「受困人員只有30%以下以雲梯車搭救」。但是在大型商場的消防部署演練中,「雲梯車操作空間」卻仍是最受到消防人員重視的,水箱車和救護車還居其次。這可能是因為水箱車和救護車所需的操作空間本來就比較小,而雲梯車卻很容易受到現場地物阻礙,所以部署上必須優先考量。
若由各縣市出動各種消防車輛的次數統計來看,雲梯車只在1~7%之間,最常出動的水箱車佔了50~60%。但受困人員中有多少比例是由雲梯車救出的並沒有公開資料,而且各縣市的道路條件和建築型態差異也會影響到雲梯車是否能派得上用場。
就現有的研究和災例並不足以論証緊急進口的重要程度。不過在救災路徑的選擇上,緊急進口通常排在最末一位。這是因為雲梯車高空作業本來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且伴隨著安全梯規定的不斷修嚴,加上緊急昇降機的輔助,緊急進口被利用的機率已大幅降低。如果現場空間允許,消防隊也許會先架設好雲梯作為備援,但只有萬不得已時才會使用。
緊急進口是否無可取代?
在沒有設置自動滅火設備(或設備失效)的建築物,或室內救災動線受阻時(大樓管理不善、使用易燃的裝修材料、安全門未關閉等),緊急進口不只提供了一個終極的救災及撤離途徑,對消防人員心理上也是重要的支持。緊急進口的必要性看起來好像無庸置疑,但是如果對比超過雲梯可及高度的高樓層,似乎又並非無可取代。高層建築物以「緊急昇降機」來彌補雲梯高度的不足,並解決高空作業安全性的問題。緊急昇降機多為日常使用的設備,緊急發電機通常每月均會試運轉,可靠度並不低於雲梯車。既然高樓層可以取代,何以低樓層不行?
日本法令:更積極也更多彈性
若參考我國法規的源頭「日本建築基準法」,對緊急進口的數量雖然也沒有規定下限,但是在設置條件的標準更加積極。所有面臨4m以上道路的立面都要設置,包括基地多面臨路的狀況。此外,建築物的側面、背面如果設有寬度4m以上的通路或庭園空地,也必須設置緊急進口。各地方政府對於緊急進口與室內空間的位置關係也有進一步的指導方針,其中最為人所熟知的作法就是集合住宅各戶的陽台之間採用易於破壞的隔屏,以利於消防隊建立替代的救災動線。
日本現行規定中仍然保留了緊急進口的例外但書:任何建築物只要設置了緊急昇降機,就可以取代所有的緊急進口。這為建築設計提供了更大的彈性,在日本的都市防災及消防體系下也運作良好。
#同樂會觀點:緊急進口的規定最好能容許更多的替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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