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農業用地的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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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的建築使用
關聯條文: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
土地有各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例如農用、畜牧、冶礦、交通等等,「建築使用」只是其中一種。若土地容許作「建築使用」,而後才有適用建築法規的「建築行為」展開,因此「土地使用法令」優先於「建築法規」的適用。農業用地優先受到農業發展條例和土地使用法令的管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時才可以興建特定的農用建築物,所以一般並不稱作「可建築用地」,也因此農業用地原則上不能與其他可建築的使用分區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建築。但是「都市計畫的農業區」與「非都市土地的農牧用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及該管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得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農業設施之建照1)。另外,有些都市計畫容許農業區作某些非農業的用途,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與其他建築用地合併為同一宗基地申請建築,另詳同編第165條之[執行疑義]說明。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時,其耕地面積門檻的計算原則與「一宗基地」的原則有些類似:
- 非毗鄰的農地:農地興建農舍的條件之一是該筆農業用地必須達到一定的面積門檻。但是在民國89年以前「台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允許將同一人名下10公里範圍內非毗鄰的耕地合併計算面積,相當於把數宗無法合併的基地合起來申請建築。結果有些農地雖無建物,卻已經被用作其他農舍的配合耕地或法定空地。有些已套繪管制的農地被分別轉售他人,直到他人欲以其申請興建農舍時才發現已經被套繪,產生不少糾紛。農發條例修正後,個別興建的農舍之該筆農地不得小於0.25公頃,非毗鄰農地不能再合併計算申請。至於集村農舍則不受此限。
- 休閒農場的「農業用地」與「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兩種土地的土地使用性質相容時,如果未被本款規定之道路等分隔,申請建築時仍可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但已提供興建農舍之土地面積應予扣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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