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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騎樓
關聯條文:設計施工編第28條(法定騎樓地)
騎樓的由來
「騎樓」的由來眾說紛紜。日本學者藤森照信認為「ベランダ(veranda)」應是源自日照強烈的英國殖民地印度,原本是帶有西方色彩的建築型式(泛指各樓層之外緣的半戶外簷廊),經由香港、廣州傳入炎熱多雨的東南亞。中文的「騎樓」一詞咸信是來自民國12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市的「取締建築章程及施行細則」,原稱為「有腳騎樓」,後簡稱為「騎樓」。廣州的騎樓被認為是西方建築與嶺南建築的融合。
我國學者李乾朗則認為清代台灣早期的「騎樓」演變發展過程與中國的其他地區未必相同,而且中國也不是只有南方才有騎樓。以構造型式而言,在傳統街屋前面留出較深的出簷雨庇,稱為「步口」;如果這個空間本身有獨立的兩坡式屋頂及支柱,就稱為「軒亭」、「亭仔腳(台語)」或「店亭下(客語)」;這種亭子若為兩層樓,可稱為「騎樓」。在清代和日治時期的文獻中多半都稱為「亭仔腳」,光復後才以「騎樓」一詞泛稱。清代並沒有對於亭仔腳的構造標準,其型式是依照各城鎮及街道的不同需求所自然產生的,有可能是外加於街道上,也有可能是街屋牆壁的內縮。在沒有商業需求的街道通常只有「步口」;較寬敞的商街可能出現一明兩暗的三條平行街道;而濱海城鎮的狹窄商街甚至出現兩側街屋共用一「亭仔腳」的型態,形成「不見天」的街道(類似於有頂蓋的商店街)。清代對亭仔腳的使用沒有加以限制或管理,只是一種約定俗成、帶有慈善或敦睦意味的通路。至劉銘傳招募富商在台北城興建西門街及石坊街,才開始有比較明確的退縮騎樓建築規定。
有關騎樓的通行規範及設置規定的由來
日本在傳統上並沒有「供公眾通行的騎樓」這種建築樣式,所以日本內地法令並沒有相關規定,相關規定主要是日治時期由本土舊慣逐漸發展成型。最早的相關規定始於1896年台北縣知事的縣令「公眾ノ通路二供シタル檐下取締方二関シ通達」。當局發現「供公眾通行的檐下通路」這種偏及全島的特有建築舊慣,對於夏季炎熱多雨、路上通行困難的台灣頗為便利,而且對商業發達也有助益。這些通路雖然多半是私有地,可是歷來少有被遮斷的情況。不過因為愈來愈多日本內地人渡海來台,使得商業繁盛,於是各種飲食店、雜貨店紛紛佔用檐下而妨礙通行,原本的好習慣變成惡習慣。但因為檐下通路本屬於民有地,由警察逕行取締的強制行政處分有欠妥當並招致厭惡。考量一般人民的苦情、及原來供任意公眾通行的便益,擬發布縣令以作為強制處分在法律上的依據。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縣令案的調查過程中,發現台灣民間對於「檐下通路」這種慣例究竟是以「公眾通行便利」還是「商業繁榮」為重,又傳統上是否存在義務,說法不一。最後參酌清國政府歷來的訓諭和工事規定,認為該通路的開設是以交通便利為主要目的,希望商業繁榮伴隨而來,故將其視為一種「準街路」。1902年台灣總督府發布的「街路取締規則標準」就將「供公眾通行之用的檐下步道(亭仔腳)」與「市街」並列為適用對象的「街路」。
以上是針對通行及使用上的規範,設置上的規定則是始於1900年的「台灣家屋建築規則」。其中規定沿道路的家屋應設置「有檐庇的步道(亭仔腳)」,其設置的地區和道路條件、步道寬度及檐庇構造由地方長官訂定。隨後各縣、庁相繼訂定相關規制。不過亭仔腳會佔用建坪與敷地坪數的比例(相當於建蔽率),基於利害關係上的考量,只有極少的建築物設置「有檐庇的步道」,結果未能達到法令原本的目的。於是1933年的「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增訂「步道及步道上之建築物的坪數,均不計入前項之敷地坪數及建坪內」,此即騎樓建蔽率優惠規定的來源。後來1936年的「台灣都市計畫令及施行規則」亦沿用相同規定,各州、庁也承續先前的規定納入各地方的「建築物制限規則」或「都市亭仔腳規則」之中,唯各地方的構造尺寸標準均不同。
光復後,若干日治時期的法令暫緩廢止,以維持社會正常運作。而後新訂的建築法規和地方性的騎樓構造標準也都沿用日治時期的規定,以延續既有的都市紋理。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建築管理治條例」規定的騎樓構造標準即來自1908年台北庁的「步道規程」。寬度3.64m即原本規定的12尺(明治度量衡法1尺=10/33公尺);「路肩建築線至正面過樑下端的淨高不得小於3.33m」,對應「公共下水緣石至桁樑下端之淨高10尺以上」。注意此處的淨高規定僅適用在平行於道路的第一道桁樑,至於垂直道路方向的樑則不受此限,因為北部的傳統街屋騎樓是以磚造為主,垂直道路方向的構造多半為磚拱,淨高會比平行向的桁樑為低。
另一點值得一提的是,日治時期增訂建蔽率放寬規定的當時,二、三層之建築物還不普遍,設置騎樓所能獲得的額外利益尚稱有限。後來隨著建築技術的進步,達到七層或十層的建築物比比皆是,騎樓帶來的利益就不可同日而語了,因此被視為一種鼓勵措施而趨之若鶩,直到實施容積管制以後才止歇。這使得民國60~70年代產生了大量的騎樓式建築,原來具有代表性的本土建築特色,反而被視為導致都市景觀一成不變的元兇而受到垢病。
由以上可知,供公眾通行的騎樓來自本土舊慣,後以行政法規要求設置及開放。但是騎樓與「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巷路」的「私有公物」性質不完全一樣,在法律上的定位仍然存有若干疑問。衍生的問題包括「私設騎樓」是否有開放公眾通行的義務?所有權人對於既有不平整的騎樓有無整平的積極義務?政府是否負有使騎樓平整的權力和義務?建商獲得建蔽率的利益,但移轉後的所有權人並未享受利益,卻需負擔管理維護的義務,此種「財產權的特別犠牲」是否應獲得補償?路人賠償事件的責任應屬政府責任還是私人責任?在騎樓停放機車是原則允許還是原則禁止?私人可否阻止機車停放?因停放機車衍生的維護和意外責任歸屬?都尚有待釐清。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及建築法制研究-論文集(1)》,黃武達,民88
- 《私人所有供公眾通行而無公用地役關係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建築基地內之私設道路等公私協力管理維護之法制研究》,雲林科技大學,王服清,民104
- 《幸福城市-騎樓空間之利用》,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吳致廷,民102
- 「台灣街屋的亭仔腳與騎樓」,李乾朗
- 「公眾道路ニ供シタル檐下取締」,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文獻檔案查詢系統,典藏號00000093014
- 「臺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中改正ノ件」,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文獻檔案查詢系統,典藏號0000739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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