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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7_閣樓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17|閣樓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 只適用在斜屋頂建築物,使用的機會不高。

1十七、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4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7款。

法規意義

  • 「閣樓(penthouse)」指的是斜屋頂內、具有樓板構造的可使用空間。
    • #日本法令 在日文中對應的是「ロフト(loft)」或「屋根裏部屋」。「ロフト」視為一個普通樓層,所以在日本法令中並沒有針對「ロフト」的特別規定。不過日本法令中有另一個相關的名詞「小屋裏物置(或小屋裏収納)」值得一提,這是針對活用斜屋頂裡的空間來做收納的情況。利用斜屋頂內或天井內、樓板下的空間作收使納時,如果其高度不超過1.4m、面積之和小於該層床面積的1/2、換氣用窗的面積不超過該床面積的1/20,則該收納空間不計入階数(不計入階数意即不計入床面積)1)。
日本法令中的小屋裏物置
  • 不計入建築物層數:「閣樓」在計算「建築物層數」時並不算一個「樓層」,而是附屬於一個「主要樓層」(或稱為「基準層」),與同條第18款「夾層」的規則相同。
  • 沒有設置直通樓梯或電梯的義務:由於「閣樓」不算是樓層,可以不必設置直通樓梯、電梯、或緊急昇降機通達,相對地對避難而言稍微不利。因此當「閣樓」作居室使用時,任一點至避難用直通樓梯的步行距離縮短至40m。2)
  • 由於民國63~86年的法條中,「斜屋頂」必須計入建築物高度,至86~98年間「斜屋頂」仍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才能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所以「閣樓」在有絕對高度限制的建蔽率管制時期幾乎派不上用場。

條文探討

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 此「屋頂」指的是「斜屋頂」,平屋頂沒有所謂的「閣樓」3)。
  • #同樂會觀點 前句的「樓層」與後句「另一樓層」中的「樓層」並不是同義詞。因為未超過後句規定面積的「閣樓」並視為一個「樓層」,若改採用「樓板」一詞或許更為恰當,以免混淆。
  • 因為閣樓不視一個獨立樓層,且免除了設置直通樓梯的義務,對避難而言稍微不利,所以對其規模加以限制。不過可能因為本款的使用機會太少,並不像第18款(夾層)一樣增訂了面積的上限。
1)
昭和55年住指発第24号規定的面積上限是「直下階的床面積的1/8」,類似於屋頂突出物的標準。後來平成12年建設省住指発第682号放寬為1/2。
2)
指発第682号放寬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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