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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8_夾層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18|夾層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 「夾層」在現今仍是常見的設計型態,且與同條第15款「建築物層數」計算的關係密切,會連帶影響其他的法規適用,非常重要。

1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5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64年修正,將原規定「夾層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改為「夾層面積之和超過100㎡或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
  • 民國71年修正,因同一建築物內常於不同樓層分別設置夾層,故將原規定「夾層面積之和超過100㎡或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改為「同一樓層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樓層面積1/3或100㎡者」。
  • 民國72年訂圖例3則。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8款。

法規意義

  • 口語vs法規:口語中的「夾層」是指「夾在中間」的樓板,其上下空間的淨高通常比一般樓層為低、面積也比較小,在傳統閩南街屋就已經是常見的空間樣態,作為收納或睡覺之用。法規中的「夾層」定義與口語意義相近,指的是夾在一個樓層的天花板和樓地板之間的樓板。
  • 夾層vs樓中樓:口語中的「樓中樓」則是指在公寓大廈的一戶單元跨越兩個以上的樓層。對該戶的使用者來說,「樓中樓」的空間形態與「夾層」非常相似。但是「樓中樓」之各樓地板在法規中視為不同的樓層,與「夾層」所適用的法令有很大差異。所以「夾層/另一樓層」的認定標準格外重要,用語上也不宜隨意混用。
夾層 樓中樓
  • 不計入建築物層數:「夾層」在計算「建築物層數」時並不算一個「樓層」,而是附屬於一個「主要樓層」(或稱為「基準層」)。
  • 沒有設置直通樓梯或電梯的義務:由於「夾層」不算是「樓層」,可以不必設置直通樓梯、電梯、或緊急昇降機通達,相對地對避難而言稍微不利。因此當「夾層」作居室使用時,任一點至避難用直通樓梯的步行距離縮短至40m。1)
    • 如果共用樓電梯沒有在夾層設置出入口,其通過夾層的範圍不必計入夾層的樓地板面積2)。但如果有設置出入口,就必須計入夾層的樓地板面積合併檢討1/3及100㎡3),很容易就超過夾層面積上限。其中「無須計入夾層樓地板面積之共用樓梯的平台」只有與樓梯寬度相等之深度範圍才可以免計,且不得任意連通夾層4),以防止利用此免計容積之函釋任意擴大平台成為可使用的空間。
    • 依同編第97條第3項規定,各樓層至少應有一座安全梯「在該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如果該安全梯屬於97條3項之安全梯,就不能在夾層設置出入口,否則在該層會形成兩處出入口5)
  • #日本法令 日文中最接近「夾層」形態的是「メザニン(mezzanine)」,或稱「中二階」。但「中二階」視為一個樓層,應計入階数和床面積,所以在日本法令中並沒有類似我國「夾層」的特別規定。
  • 增建夾層vs家具的上舖/棚架:早期建商常以挑高樓層設計,並在售屋時明示或暗示可以「增建夾層」。「增建夾層」會增加結構的載重、增加火災負荷和避難時的危險、增加公用設備管線的使用量和基地的使用強度,夾層構造本身的耐力和防火性能也可能堪慮。擅自「增建夾層」屬於違規行為,不過「增建夾層」與「家具的上舖」或「置物棚架」在構造上很相近,認定上容易產生爭議。
    • 夾層vs隔層:「隔層」指的是僅作為貯物之用的「裝修體」,相對於「夾層」是可供一般使用的「構造體」。營建署原則上認可「隔層」等室內裝修的需要,但目前尚未具體納入室裝的相關法規6)
    • #日本法令 增建「メザニン/中二階」在倉庫類建築物是種常態,因此日本有比較明確的執行標準。不論「中二階」的構造為何,如果是「供人員常時使用」,則必須視為一個樓層,計入床面積。不僅中二階的樓板構造必須符合法令的要求,建築防火及消防設備都必須以增加一個樓層後的樓層數來考慮。「常時使用」是相對於「保守点檢等一時的な使用」,例如僅供維修目的所設的「貓道」可以不計入階数和床面積。至於以「機械」而非以「人力」搬運的置物棚架,不屬於「供人員常時使用」,也不計入階数和床面積7)
  • 建蔽率管制vs容積率管制:「夾層」在建蔽率管制時期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建築物高度允許的範圍內,「夾層」等於是「免費增加的面積」。圖例1-18-(2)還特別提示h≧2.1m,這是為了避免為了增加樓地板面積而犠牲了居室空間品質8)。但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夾層面積仍需要計入容積率計算,而且為了防止違建又增加了額外的限制9),所以現在「夾層」應用在住宅的案例大幅減少,較常應用在一樓的店面。
圖例1-18-(1) 圖例1-18-(2)
  • 夾層vs複層vs錯層:這三個相似的名詞說明如下:
    • 夾層」在法規用語中是指附屬於主要樓層的部分樓地板,如圖例1-18-(1)所示。
    • 複層」在法規中沒有明確定義。字面上似乎是指一個使用單元內有複數樓層(樓中樓),但是廣義的「複層」也包含「夾層」的情況在內,例如第93條和第107條所稱的「複層式構造」。不過在第164-1條的舊條文10)中,「複層式構造」指的是「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與第93、107條的意義不同。營建署在其業務宣傳文件中對「複層式構造」的說明為「在同一戶內,為了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設計者」11)
      • #同樂會觀點 此說明將「複層」侷限於「樓板高度不同」的單一樓層、未包含「樓中樓」或「夾層」的樣態,似乎又過於狹義。
    • 錯層」或「跳層」(スキップフロア,skip floor)並不是法規用語,在口語中的意思是指各部分地板面之間高度不同、彼此「錯開」的設計樣態,跟「樓層數」沒有必然關係。「夾層」或「複層」都可以採用「錯層」設計。圖例1-18-(2)就是二樓樓板採「錯層」設計的「複層式單元」,其中一部分樓板符合「夾層」的條件,可不計入層數,因此該建築物為「2層建築物」。
  • 違規的疑慮:由於「未設置夾層部分(或稱「類似挑空」)」很容易二工補板違規使用,所以同編第164-1條對於住宅用途的夾層設置條件相當嚴苛,對於位置、面向、樓層、高度等都加以限制。

條文探討

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 #同樂會觀點 前句的「樓層」與後句「另一樓層」中的「樓層」並不是同義詞,因為「夾層」如果未超過後句規定面積時並不視為一個「樓層」。若改採「樓板」一詞或許更為恰當,以免混淆。
  • 視為/不視為另一樓層:在一定規模以下的夾層不視為一個「樓層」,可以免除部分避難及消防規定的義務。但如果超過規定面積,則視為「另一樓層」。
  • 夾層面積的計算:在檢討「夾層面積上限」與「容積率」時的計算標準可能有所不同,請特別留意。
    • 檢討夾層面積上限時:原則上只計算可使用的樓地板範圍,不包含通往夾層的樓梯在內12)。若該樓梯通過夾層後繼續通往上方的另一樓層,在該夾層範圍內的「樓梯平台範圍(平台深度以樓梯寬度為限)」也可以不計入夾層面積,但不可將夾層全部視為「樓梯平台」以規避夾層面積限制13)。高雄市的圖例中若樓梯最高踏階直接連接夾層,可再扣除一個平台範圍14)
    • 檢討容積率時#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 雙北市的慣例是依圖例1-18-(2),直接以「夾層面積」作為樓地板面積來檢討,樓梯的部份不必計入;但上述位於夾層的「樓梯平台範圍」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15)。高雄市則明訂夾層樓梯必須計入樓地板面積16)
    • 夾層設置出入口,連通共同使用之走廊、梯廳、昇降機間:法規雖然沒有限制這種情況,但是共用的樓電梯間及梯廳走廊都必須計入夾層的面積17),很容易就會超過上限,請特別留意。

執行疑義

  • 夾層vs無障礙通路:原則上所有「居室」都必須有「無障礙通路」通達,除了同編第167條例外但書的情況以外。因此供居室使用的「夾層」仍需適用「無障礙通路」之規定,設置「無障礙坡道」或「無障礙電梯」。
  • 夾層vs陽台:夾層設置陽台時,陽台面積應與主樓層的陽台合併檢討第1條第3款18)及第162條。

其他相關法規

1)
設計施工編第93條第2款第4目
6)
(86)台內營字第8681853號(會議記錄),收錄於《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黃武達,民93
7)
《建築確認のための基準総則・集団規定の適用事例 2017年度版》,日本建築行政会議JCBA編集
8)
設計施工編第32條(天花板高度)
9)
設計施工編第164-1條
10)
民國108年已刪去「複層式構造」字樣。
11)
「挑空夾層請勿違規」,營建署網站業務新訊
12)
圖例1-18-(2),其中「夾層面積(a)」不包含通往夾層的樓梯在內。
13)
比照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9款(直通樓梯)之圖例,(75)台內營字第398143號(75)建四字第20508號
14) , 16)
(88)高市工務建字第3117號,收錄於《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黃武達,民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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