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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27_耐水材料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27|耐水材料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現今與立法時的時空背景已不同,不會造成額外限制。

1二十七、耐水材料:磚、石料、人造石、混凝土、柏油及其製品、陶瓷品、玻璃、金屬材料、塑膠製品及其他具有類似耐水性之材料。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23款,引用自日本法令。
  • 民國86年修正,將文字中的「耐水」二字皆改為「耐火」。發布時發現是「誤繕」。
  • 民國90年修正,將「耐火」再改回「耐水」。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調整為第27款。

法規意義

  • 早期對於「公共衛生」而言的意義重大,但時空背景已不同,經常被忽視。

適用對象

  • 設計施工編第50條:非沖洗式廁所之便器、污水管及糞池
  • 設計施工編第56條:垃圾排除設備之垃圾導管
  • 設計施工編第138條:車庫空間之樓地板
  • 設計施工編第216條:地下通道之排水設施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条(用語の定義)第1項第4号
耐水材料 れんが、石、人造石、コンクリート、アスファルト、陶磁器、ガラス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耐水性の建築材料をいう。耐水材料磚、石、人造石、混凝土、瀝青、陶磁器、玻璃等有類似耐水性之建築材料。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2条の2:與土壤直接接觸的外牆、樓板、屋頂等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1条:便槽(一種帶有簡易化糞池的的糞坑)的頂、底、周壁、分隔牆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29条の2の5:污水接管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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