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用語定義:1.30_耐燃材料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28/29/30|不燃材料/耐火板/耐燃材料
| 28款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29款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30款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 此三款將表面材料依防火性能加以分類,在「防火構造」和「室內裝修」等規定中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 |||
| 1 | 二十八、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
|---|---|
| 1 | 二十九、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
| 1 | 三十、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不燃材料」為第24款,「耐燃材料」為第25款,內容係引自當時的日本法令。
- 民國92年修正,調整款次為第28、30款,並納入了CNS的「耐燃等級」和「非損傷性」、「無毒氣」的規定;另配合其他法令之用語增訂「耐火板」為第29款,內容引自2000年以前日本法令對「準不燃材料」的規定。
法規意義
- 耐燃vs不燃:
- 「耐燃」一詞在口語中並不常用,多半只用在「這木炭耐不耐燃(可以燒多久)」等情況。然而在我國法規用語中則是與口語完全不同的意思,指的是「不易燒起來」。「耐燃材料」一詞在民國63年就被技術規則所採用;「耐燃性」一詞在69年被CNS 6532採用,其英文是「incombustibility」,在化學領域稱為「不燃性」。
#日本法令日本法令用語採用「不燃材料」一詞,其定義為「受到普通火災的火熱不會發生燃燒的材料」;「不燃性能」則具體定義為「受到普通火災的火熱,自加熱開始20分鐘內,不會發生燃燒、不產生有礙防火的損傷、不產生有礙避難的毒氣」。比「不燃材料」次一等的稱為「準不燃材料(類不燃材料)」,標準降為加熱10分鐘內;再次一等稱為「難燃材料」,標準降為5分鐘。
- 對照CNS和日本法令可以了解,所謂的「不燃材料」或「不燃性能」並不是指材料本身「不會燃燒」,而是指在一定的加熱條件之下,材料「還沒有發生燃燒」。「不燃材料」不能產生「有礙防火的損傷」和「有礙避難的毒氣」的規定也被引入技術規則,但在條文中省略了對「防火」和「避難」目的的描述。而且技術規則原本列舉的「不燃材料」之中,其實有幾樣可能無法達到此標準。例如鋁雖然不燃,但熔點僅660.3℃,而一般火場溫度動輒1000℃以上。
- 耐燃性能與火災:
- 典型的火災成長過程(Fire Development Stages)分為引燃期(Ignition)、成長期(Growth)、全盛期(Fully Development)、衰退期(Decay)。當火災進入成長期,可燃物已被引燃,如果空間的表面材料在受到火焰高溫加熱之下,本身不會燃燒、或雖燃燒但不會產生高溫,就能防止或延緩其餘可燃物著火、阻止燃燒成長、延緩閃燃發生。
- 耐燃等級:我國自民國69年就公告了「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將通過試驗之材料分為三種耐燃等級。技術規則在92年導入了CNS的分級。後來為與國際標準一致,自98年將試驗標準轉換為「CNS14705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圓錐量熱儀法」,102年再改為CNS 14705-1~14705。耐燃一級、二級、三級分別表示材料在加熱時間20、10、5分鐘的條件下不會發生燃燒。判定是否「燃燒」的標準是總熱釋放量在一定的規範值以下。
- 此外,現代建築使用的材料有很多在受熱時會釋出濃煙或毒氣,即使未被引燃,也會妨礙人員避難逃生甚至造成傷亡。因此對於「不燃材料/耐燃一級」額外增加了與「煙產生率」及「煙毒性」有關的規範。
- 新舊名詞的對照:直接閱讀本款的話可能會覺得一頭霧水,搞不清楚為何「耐燃二級的材料」不是一種「耐燃材料」,而且永遠記不起來「耐火板」與「耐燃材料」何者更難燃燒。實際上這三款是把舊法規用語1)與CNS的耐燃等級加以對照的函釋2)納入法規。自民國92年以後,相關法條的文字除了規定為「不燃材料」的情況以外,一律改以「耐燃一級」、「耐燃二級」、「耐燃三級」的方式表示,「耐火板」和「耐燃材料」這兩個舊名詞已不再使用。由於法規保留了原本「不燃材料」與「耐燃材料」列舉的材料項目,所以以下三類材料都是有效的3):
- 第1條第28~30款所列舉的材料,這些材料原則上不必提出耐燃性的試驗証明,除非屬於下述的「應施檢驗品目」。
- 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納為應施檢驗品目的防火建材,且依規定領有輸入檢驗合格証書或國內市場檢驗合格証書,依其規格欄所載之耐燃等級。國內的檢驗標準即CNS14705-1~14705-3。
- 經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要點」審核通過,依審核認可通知書之認可使用內容欄所載之耐燃等級。
- 耐燃性能vs防火性能:
- 第28~30款是針對「材料」的「耐燃性」的分類,著重於材料受熱後是否發生燃燒。技術規則大部分的「耐燃性」規定是針對「表面裝修材料」,少部分規定針對「構造材料」或「開口部的門窗設備」。
- 第31款所稱的「防火時效」則是針對「結構構件」、「區劃構件」、「防火設備(開口部)」,著重於構件加熱後是否能維持一定的承載力、遮焰性、阻熱性等4)。「防火性能」與「耐燃性能」規範的對象物不同,兩者的標準也無法互相換算或替代。
- 建築用防火塗料vs鋼構防火塗料:這兩個名詞都簡稱為「防火塗料」,很容易混淆。「建築用防火塗料(fire-retardant paint)」一般指的是符合CNS 11728規範,使被塗面具有「耐燃性」的塗料,包括「加熱發泡型」和「非加熱厚塗型」兩類,試驗時以合板為基材製作試體。不過因為在CNS中只有「耐燃二級」和「耐燃三級」兩種等級規定,所以不存在「耐燃一級」的防火塗料。而應用於鋼構的「膨脹型防火塗料(Intumescent Coating)」的試驗方法原則上與「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CNS13962~13970)」類似,但國內目前沒有專為「薄塗型防火被覆(Thin Film Intumescent Fire Resistive Materials)」制定的國家標準,多半以國外標準試驗再進行國內認證,已經有1、2小時「防火時效」的產品通過認證。必須注意的是,並非把具有「耐燃等級」的「建築用防火塗料」塗在鋼骨結構上,鋼骨就會具有「防火時效」,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關鋼骨的「防火時效」另參考同條第31款之筆記。
- 耐燃性vs防焰性:典型的火災在引燃期階段,是由火焰引燃各種可燃物。如果可燃物不容易被引燃,就能夠防止微小火源擴大、抑制火勢。這種「不易引燃」的材料特性稱為「防焰性」。「防焰」所規範的主要對象是「物品」5),因此「防焰」不是傳統建築法規的規範項目,而是屬於消防法規的管轄範圍。日本的「防炎物品」也是歸屬消防法管轄。
- 「防焰物品」並非不燃物,只是比一般物品難以引燃。許多易燃物可以透過「防焰處理」而變得較不易燃。
- 「防焰物品」的規範對象物6)採用正面表列,意即只有列舉的物品必須符合防焰標準,目前總共只有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施工用帆布這五種。建築裝修中常用的壁紙、壁布等材料其實並不屬於消防法所規範的防焰對象物。
- 「防焰材料」的試驗標準包括CNS和消防法系的「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兩種並行的體系,前者是於國內市場銷售之必要認証,後者則是應用於建築物之必要認証。
- 建築裝修用的薄材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將「壁紙、壁紙」排除在室內裝修以外,所以厚度5mm以下的薄材料(例如壁紙、壁布、美耐板、實木皮、PVC片等)在實務上都比照辦理。薄材料無法依耐燃材料的試驗規範進行試驗,但卻又不屬於消防法規的「防焰對象物」,在過去屬於法規的灰色地帶。民國88年經濟部標檢局訂定了「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將「耐燃壁紙、壁布、PVC片等」納入應施檢驗的項目。規範內容參照日本的規定,將壁紙壁布膠合於與測試標準相同耐燃等級的基材上,再依CNS 14705進行「耐燃性」試驗。
#日本法令在日本,壁紙壁布同樣不屬於「防炎物品」。壁裝材料必須張貼在「不燃/準不燃/難燃」的基材上,一起進行「不燃/準不燃/難燃」的測試和認定。有「不燃/準不燃/難燃」認定的壁裝材料如果貼在非「不燃/準不燃/難燃」基材上,或採用與認定不同的張貼工法9),不得標示為具有「不燃/準不燃/難燃」的性能。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第2条第1項第9号(2000年~) | |
| 不燃材料 建築材料のうち、不燃性能(通常の火災時における火熱により燃焼しないこと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性能をいう。)に関して政令で定める技術的基準に適合するもので、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もの又は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をいう。 | 不燃材料 在建築材料中,符合政令規定的不燃性能(不會因普通火災時的火熱而燃燒或具有其他依政令所規定的性能)有關的技術基準,由國土交通大臣規定者或受國土交通大臣之認定者。 |
|---|---|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条第1項第5号(2000年~) | |
| 準不燃材料 建築材料のうち、通常の火災による火熱が加えられた場合に、加熱開始後十分間第百八条の二各号(建築物の外部の仕上げに用いるものにあつては、同条第一号及び第二号)に掲げる要件を満たしているものとして、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もの又は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をいう。 | 準不燃材料(類不燃材料) 在建築材料中,受到普通火災的火熱的情況,在加熱開始後10分鐘內滿足第108-2條各号(建築物外部裝修用者依同条第1号及第2号)所示之要件,由國土交通大臣規定者或受國土交通大臣之認定者。 |
|---|---|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条第1項第6号(2000年~) | |
| 難燃材料 建築材料のうち、通常の火災による火熱が加えられた場合に、加熱開始後五分間第百八条の二各号(建築物の外部の仕上げに用いるものにあつては、同条第一号及び第二号)に掲げる要件を満たしているものとして、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もの又は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をいう。 | 難燃材料 在建築材料中,受到普通火災的火熱的情況,在加熱開始後5分鐘內滿足第108-2條各号(建築物外部裝修用者依同条第1号及第2号)所示之要件,由國土交通大臣規定者或受國土交通大臣之認定者。 |
|---|---|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08条の2(不燃性能及びその技術的基準) | |||
| 法第二条第九号の政令で定める性能及びその技術的基準は、建築材料に、通常の火災による火熱が加えられた場合に、加熱開始後二十分間次の各号(建築物の外部の仕上げに用いるものにあつては、第一号及び第二号)に掲げる要件を満たしていることとする。 | 本法第二条第九号之政令規定的性能及其技術基準,建築材料在受到普通火災的火熱的情況,在加熱開始後20分鐘內滿足以下各号(建築物外部裝修用者依同条第1号及第2号)所示之要件。 | ||
|---|---|---|---|
| 一 | 燃焼し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 | 一 | 不得發生燃燒 |
| 二 | 防火上有害な変形、溶融、き裂その他の損傷を生じ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 | 二 | 不得發生對防火上有害的變形、溶融、開裂等損傷 |
| 三 | 避難上有害な煙又はガスを発生し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 | 三 | 不得產生對避難上有害的煙或毒氣 |
1)
民國63~92年設計施工編第88條採用不燃材料耐火板(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耐燃材料、不燃材料三種分類。
4)
相關標準包括「CNS12514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CNS11227-1耐火性能試驗法-第1部:門及捲門組件」
6)
消防法第11條、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要點
8)
(103)台內消字第1030820633號
9)
日本的壁紙張貼工法包括現今主流的「直張り」和傳統的「袋張り、下張り、どんす張り、ふとん張り」等等。其中「直張り工法」指的是壁紙直接貼在下地材上,「下張り工法」指的是先在下地材貼一層和紙再貼壁紙。後者因為多一層紙,能使下地材更為平整、去除對接著性的不安定因素,是過去主流的工法。但因為不利於防火,現今已為「直張り工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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