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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35_無窗戶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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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35款

無窗戶居室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修正 2004-01-01施行
★ 因為消防法規也有重覆的類似規定,所以重要性降低而經常被忽略。對防火和避難會有影響,有一定的重要性。



1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
(一)依本編第42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者。
(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1.2公尺,寬度未達75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1公尺者。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2%者。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31款,前兩目是由日本法令引進,第三目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調整為第35款。為避免與消防法規的「無開口樓層」混淆,刪除原條文中的「無開口居室」一詞。
  • 民國96年修正,微調文字。
  • 民國98年修正,微調文字。

法規意義

  • 本款的定義包含了四類「無窗戶居室」。當開窗量或尺寸未滿足一定標準時,對平時使用的環境衛生(換氣)有妨礙,對火災時的安全(採光、避難、排煙)也有妨礙。所以對於各類「無窗戶居室」分別有不同的對應措施規定。
類別 判定標準 對應措施
第1目採光無窗戶居室有效採光面積未達居室面積之5%#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104應設緊急照明設備| |:::|換氣無窗戶居室|同上|#43|設置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 |:::|:::|#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第2目|避難無窗戶居室|有效避難開口
120x75cm或Φ1m|#87|居室之隔間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89|該樓層適用第4章第1節(避難設施)之規定| |第3目|排煙無窗戶居室|天花下80cm內
有效排煙面積達2%|#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100|應設排煙設備

* 第88條並沒有區別哪一類「無窗戶居室」才適用該規定。 ** 有關消防設備的部份應優先適用消防法令。

  • 對於特定用途的居室(例如教室、住宅、病房等)另有較高的採光面積標準。未達到第41條最小採光面積的情況並不妨礙衛生或安全,所以不稱為「無窗戶居室」。但這類情況沒有對應的補償措施,會限制空間的用途,請特別留意。
  • 「居室」另詳同條第19款之筆記。
  • 「地下層」作居室使用的情況,若無法設置符合規定的窗戶開口,也都會成為「無窗戶居室」,請特別留意。
  • 法規中並沒有明訂各目「居室」的認定範圍。第1目的無窗戶居室通常比照第41、42條的計算慣例,以整個使用單元(分戶範圍)為認定範圍;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亦同;第3目的無窗戶居室則通常以區劃構造在天花板下80cm範圍是否有2%的開口來判定區劃兩側是否屬於同一居室。
  • 第2目「避難無窗戶居室」的開口尺寸標準雖與同編第108條「緊急進口」的尺寸標準相同,但是兩者並沒有關聯性。本目只規定「對戶外開口」,並不以是否符合「緊急進口」的其他構造標準來判定是否為「避難無窗戶居室」。

執行疑義

  • 照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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