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用語定義:1.35_無窗戶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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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35款
無窗戶居室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 因為消防法規也有重覆的類似規定,所以重要性降低而經常被忽略。對防火和避難會有影響,有一定的重要性。 | ||
| 1 | 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 | |
|---|---|---|
| (一) | 依本編第42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者。 | |
| (二) | 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1.2公尺,寬度未達75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1公尺者。 | |
| (三) | 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2%者。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31款,前兩目是由日本法令引進,第三目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調整為第35款。為避免與消防法規的「無開口樓層」混淆,刪除原條文中的「無開口居室」一詞。
- 民國96年修正,微調文字。
- 民國98年修正,微調文字。
法規意義
- 本款的定義包含了四類「無窗戶居室」。當開窗量或尺寸未滿足一定標準時,對平時使用的環境衛生(換氣)有妨礙,對火災時的安全(採光、避難、排煙)也有妨礙。所以對於各類「無窗戶居室」分別有不同的對應措施規定。
| 類別 | 判定標準 | 對應措施 | ||
|---|---|---|---|---|
| 第1目 | 採光無窗戶居室 |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居室面積之5% | #88 | 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
| #104 | 應設緊急照明設備|
|:::|換氣無窗戶居室|同上|#43|設置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
|:::|:::|#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第2目|避難無窗戶居室|有效避難開口 120x75cm或Φ1m|#87|居室之隔間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89|該樓層適用第4章第1節(避難設施)之規定| |第3目|排煙無窗戶居室|天花下80cm內 有效排煙面積達2%|#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100|應設排煙設備 |
|||
*1 第88條並沒有區別哪一類「無窗戶居室」才適用該規定。 *2 有關消防設備的部份應優先適用消防法令。
- 對於特定用途的居室(例如教室、住宅、病房等)另有較高的採光面積標準。未達到第41條最小採光面積的情況並不妨礙衛生或安全,所以不稱為「無窗戶居室」。但這類情況沒有對應的補償措施,會限制空間的用途,請特別留意。
- 「居室」另詳同條第19款之筆記。
- 「地下層」作居室使用的情況,若無法設置符合規定的窗戶開口,也都會成為「無窗戶居室」,請特別留意。
- 法規中並沒有明訂各目「居室」的認定範圍。第1目的無窗戶居室通常比照第41、42條的計算慣例,以整個使用單元(分戶範圍)為認定範圍;第2目的無窗戶居室亦同;第3目的無窗戶居室則通常以區劃構造在天花板下80cm範圍是否有2%的開口來判定區劃兩側是否屬於同一居室。
- 第2目「避難無窗戶居室」的開口尺寸標準雖與同編第108條「緊急進口」的尺寸標準相同,但是兩者並沒有關聯性。本目只規定「對戶外開口」,並不以是否符合「緊急進口」的其他構造標準來判定是否為「避難無窗戶居室」。
其他相關法規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2款:
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11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1/30以上者。
(二)10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1/30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1公尺以上圓孔或寬75公分以上、高120公分以上之開口。
國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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