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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35_無窗戶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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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35款

無窗戶居室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修正 2004-01-01施行
★ 因為消防法規也有重覆的類似規定,所以重要性降低而經常被忽略。對防火和避難會有影響,有一定的重要性。



1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
(一)依本編第42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者。
(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1.2公尺,寬度未達75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1公尺者。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2%者。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31款,前兩目是由日本法令引進,第三目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調整為第35款。為避免與消防法規的「無開口樓層」混淆,刪除原條文中的「無開口居室」一詞。
  • 民國96年修正,微調文字。
  • 民國98年修正,微調文字。

法規意義

  • 本款的定義包含了四類「無窗戶居室」。當開窗量或尺寸未滿足一定標準時,對平時使用的環境衛生(換氣)有妨礙,對火災時的安全(採光、避難、排煙)也有妨礙。所以對於各類「無窗戶居室」分別有不同的對應措施規定。
類別 判定標準 對應措施
第1目採光無窗戶居室有效採光面積未達居室面積之5%#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1
#104應設緊急照明設備*2
換氣無窗戶居室同上#43設置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
#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第2目避難無窗戶居室有效避難開口
120x75cm或Φ1m
#87居室之隔間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89該樓層適用第4章第1節(避難設施)之規定
第3目排煙無窗戶居室天花下80cm內
有效排煙面積達2%
#88內裝材料耐燃二級以上*
#100

(二)10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1/30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1公尺以上圓孔或寬75公分以上、高120公分以上之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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