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用語定義:1.39_直通樓梯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款
1.39|直通樓梯
| 1982-06-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 本款圖例應用的頻率頗高,有一定的重要性。 | ||
| 1 | 三十九、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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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1年初訂為第35款。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2則。
- 民國92年修正,調整款次為第39款。
法規意義
- 「直通樓梯」是供「避難」的樓梯
- 「直通樓梯」並不一定必須是「安全梯」,應提昇為「安全梯」之條件另詳同編第96條之筆記。
- 考慮避難行為的順暢,直通樓梯前往次一樓層的路徑必須連貫且清楚。
- 不同層的樓梯不必重疊在同一位置,但其路徑必須連貫且均能符合最小寬度要求。圖例中的樣態均可符合「直通樓梯」的標準。在非屬安全梯的情況,如果沒有實牆加以區劃,通常會以虛線表示其路徑的範圍。
- 避難層vs地面:避難層並不限於地面層,另詳同條第34款之筆記。
適用對象
- 依第89條應適用第4章第1節的建築物。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4款(避難層)
- 設計施工編第93條(直通樓梯之設置)
- 設計施工編第96條(安全梯的設置要件)
國外相關法規
- 日本法令對於「直通階段」一詞沒有直接定義。一般的構造標準比我國略為嚴格,例如在樓梯中間不能設置門扇;必須能通視或預測下一段樓梯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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