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用語定義:1.47_昇降機間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46/47|昇降機道/昇降機間
| 46款 | 2007-03-01初訂 | 2007-03-01施行 |
| 47款 | 2007-03-01初訂 | 2007-03-01施行 |
| 僅用來釐清具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設置之位置。 | ||
| 1 | 四十六、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 |
|---|---|
| 1 | 四十七、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的技術規則中就已經開始使用「昇降機間」、「昇降機道」、「電梯間」等用語,但還沒有明確的定義。其中除了「昇降機道」指稱的對象比較明確以外,「昇降機間」和「電梯間」在語義上有時候包含「昇降機道」在內,例如第79-2條在92年的條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但是第107條的「緊急昇降機間」一詞則不包含「昇降機道」在內。
- 民國96年為了配合新增「遮煙性能」的規定,而增訂「昇降機間」與「昇降機道」的用語定義,將兩者明確分離,同時修正了許多法條的用語。但是還是存在若干舊條文沒有修正,其中的「昇降機間」和「電梯間」用語可能仍包含「昇降機道」在內,例如第1條第10款、第89、106、244、295條。
法規意義
- 為了防止火災產生的煙由電梯豎道(昇降機道)擴散至其他樓層,而新增了對電梯豎道開口部的遮煙規定。受限於電梯門的開啟機構,電梯門本身難以設置遮煙構造。替代的方式是在電梯門外加設一道具遮煙性的防火設備,或是在電梯乘場(昇降機間)的防火區劃開口部防火設備加上遮煙構造。為了清楚地規定電梯遮煙構造的具體位置,而對舊有的用語加以釐清。
條文探討
| 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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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昇降機間」又稱為「電梯廳」、「昇降機間之梯廳」、或「乘場空間」等。若沒有防火區劃的要求,「昇降機間」與其他走廊或居室空間並不一定有明確的界線或區劃。
國外相關法規
- 日本法令中,「昇降機道」稱為「昇降路」,「昇降機間」稱為「乗降ロビ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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