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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7_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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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7款

總樓地板面積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相當重要



(總樓地板面積)
1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但增加了很多我國的原生規定。與容積率計算有關的部份另訂在第9章。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7款。

法規意義

  • 在技術規則各章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一詞的時候,會因為各章節法規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計算範圍,也可能訂有不同的「計入/不計入規則」,請特別留意。
法條 法規目的 計算範圍(對象單元) 計入/不計入的規定
第2條私設通路寬度規定的基礎使用該私設通路的建築物合計
第55-1條舊建築物增設電梯之放寬條件未明訂,可能為「棟」或「幢」
第59條法定停車位計算的基礎一宗基地
有多種用途時,各類用途分別計算
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第69條應為防火構造的適用條件未明訂,應為「棟」或「幢」
第79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防火區劃的適用條件未明訂,應為「棟」
第80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防火區劃的適用條件未明訂,應為「棟」
第81條木造建築物防火區劃的適用條件未明訂,應為「棟」
第86條分間牆應為不燃材料之適用條件未明訂,應為「棟」
第89條第4章第1節(避難動線)的適用條件
第90-1條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之計算基礎
第117條第5章(特定建築物)的適用條件未明訂,應為「一宗基地」
第119條接道長度之計算基礎未明訂,應為「一宗基地」
第161條計算容積率的基礎一宗基地不包括依第55、162、181、300條等規定不計入的部份。
第163條基地內通路寬度規定的基礎使用該基地內通路的建築物合計(在共用地下層的情況,若將地下層計入會顯得不合理)
第166-1條變更設計之法令適用條件一宗基地
第181條供地下建築物緩衝區使用的容積放寬一宗基地
第194條專用直通樓梯寬度規定的適用條件地下使用單元之合計
第202條地下建築物之防火區劃適用條件地下使用單元之合計
地下通道部份之合計
第228條高層建築物空地比的計算基礎一宗基地
第298條雨中水回收再利用之適用條件一宗基地內的新建建築物合計
  • 法定工程造價的計算基礎建照規費、行政罰鍰都是以「法定工程造價」為基礎來計算,一般民間建案的設計酬金也常以「法定工程造價」為基礎,而「法定工程造價」是以「總樓地板面積」為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屋頂突出物因為必須計入總樓地板面積而被計算在工程造價內,但是陽台、雨遮等構造物卻因為不計樓地板面積,在計算工程造價時反而被忽略,有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執行疑義

  • 照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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