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_用語定義:1.7_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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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第1條第7款
總樓地板面積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相當重要 | ||
| (總樓地板面積) | |
|---|---|
| 1 |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但增加了很多我國的原生規定。與容積率計算有關的部份另訂在第9章。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7款。
法規意義
- 在技術規則各章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一詞的時候,會因為各章節法規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計算範圍,也可能訂有不同的「計入/不計入規則」,請特別留意。
| 法條 | 法規目的 | 計算範圍(對象單元) | 計入/不計入的規定 |
|---|---|---|---|
| 第2條 | 私設通路寬度規定的基礎 | 使用該私設通路的建築物合計 | |
| 第55-1條 | 舊建築物增設電梯之放寬條件 | 未明訂,可能為「棟」或「幢」 | |
| 第59條 | 法定停車位計算的基礎 | 一宗基地 有多種用途時,各類用途分別計算 | 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
| 第69條 | 應為防火構造的適用條件 | 未明訂,應為「棟」或「幢」 | |
| 第79條 | 防火構造建築物防火區劃的適用條件 | 未明訂,應為「棟」 | |
| 第80條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防火區劃的適用條件 | 未明訂,應為「棟」 | |
| 第81條 | 木造建築物防火區劃的適用條件 | 未明訂,應為「棟」 | |
| 第86條 | 分間牆應為不燃材料之適用條件 | 未明訂,應為「棟」 | |
| 第89條 | 第4章第1節(避難動線)的適用條件 | 棟 | |
| 第90-1條 | 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之計算基礎 | 棟 | |
| 第117條 | 第5章(特定建築物)的適用條件 | 未明訂,應為「一宗基地」 | |
| 第119條 | 接道長度之計算基礎 | 未明訂,應為「一宗基地」 | |
| 第161條 | 計算容積率的基礎 | 一宗基地 | 不包括依第55、162、181、300條等規定不計入的部份。 |
| 第163條 | 基地內通路寬度規定的基礎 | 使用該基地內通路的建築物合計 | (在共用地下層的情況,若將地下層計入會顯得不合理) |
| 第166-1條 | 變更設計之法令適用條件 | 一宗基地 | |
| 第181條 | 供地下建築物緩衝區使用的容積放寬 | 一宗基地 | |
| 第194條 | 專用直通樓梯寬度規定的適用條件 | 地下使用單元之合計 | |
| 第202條 | 地下建築物之防火區劃適用條件 | 地下使用單元之合計 地下通道部份之合計 | |
| 第228條 | 高層建築物空地比的計算基礎 | 一宗基地 | |
| 第298條 | 雨中水回收再利用之適用條件 | 一宗基地內的新建建築物合計 |
- 法定工程造價的計算基礎:建照規費、行政罰鍰都是以「法定工程造價」為基礎來計算,一般民間建案的設計酬金也常以「法定工程造價」為基礎,而「法定工程造價」是以「總樓地板面積」為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屋頂突出物因為必須計入總樓地板面積而被計算在工程造價內,但是陽台、雨遮等構造物卻因為不計樓地板面積,在計算工程造價時反而被忽略,有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執行疑義
- 照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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