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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_無障礙:167-6_無障礙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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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0章 無障礙建築

167-6|無障礙停車位

2012-10-01初訂 2021-10-07修正 2021-10-07行
★★★ 幾乎每棟建築物都會用到。又無障礙車位的尺寸較一般車位大,且不能使用機械停車設備和汽車昇降機,有可能對小型基地造成關鍵性的限制,非常重要。

1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50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1輛無障礙停車位。
2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51輛以上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但二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50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類別 建築物使用用途 法定停車位數量(輛) 無障礙停車位數量 (輛)
第一類 H-2組住宅
或集合住宅
51至150 2
151至250 3
251至350 4
351至450 5
451至550 6
超過550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輛,應增加1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100輛,以100輛計。
第二類 前類以外建築物 51至100 2
101至150 3
151至200 4
201至250 5
251至300 6
351至400 7
401至450 8
451至500 10
501至550 11
超過550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輛,應增加1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50輛,以50輛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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