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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_無障礙:167-7_無障礙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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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0章 無障礙建築

167-7|無障礙客房

2012-10-01初訂 2018-03-15修正 2018-03-15施行
★ 只有特定用途建築物用得到。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客房總數量(間) 無障礙客房數量(間)
16至100 1
101至200 2
201至300 3
301至400 4
401至500 5
501至600 6
超過600間客房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間,應增加1間無障礙客房;不足100間,以100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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