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_地下建築:186_地下通道突出物之限制
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186|地下通道突出物之限制
| 1989-06-16初訂 | 1989-06-16施行 | |
|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 ||
| 1 |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 |
|---|---|
| 2 | 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50公分。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8年初訂,依修法研究應該是參考東京法規。但現行日本法規中已無相似的規定。
法規意義
- 類似於地上招牌得突出於道路範圍的規定。在日本,廣告招牌突出敷地範圍,必須依道路法申請道路占用許可。在地下街的情況也劃設「突出物限制線」來管理招牌的設置,並且避免遮蔽避難方向指標。
適用對象
- 依第178條適用本章的地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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