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_地下建築:188_地下廣場之設置
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188|地下廣場之設置
| 1989-06-16初訂 | 1989-06-16施行 |
|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8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規,並將規範內容進一步具體化。
法規意義
- 「地下廣場」是為了防災的目的,提供避難疏散和救災活動的緩衝節點。
- 地下廣場vs緩衝區:
- 地下廣場:使用於地下通道過長的情況,在適當的間隔位置留設較寬敞的防災空間。需設置可通達地面的樓梯,但不需要予以區劃。
- 緩衝區:使用於「其他建築物地下層」與「地下建築物」連接的情況。兩者以「緩衝區」相連時,視為個別的地下建築物,而不視為一整體的地下建築物。緩衝區也必須設置可通達地面的樓梯,而且必須獨立區劃,並有排煙構造或設備。另詳第181條之筆記。
適用對象
- 由於我國未依「地下通道」的層級加以區別,所以原則上本條適用於所有的「地下通道」,意即包含「地下街」和「準地下街」的所有地下通路在內。
#日本法令若比對來源的日本法規,本條所稱的「地下通道」應該是對應於「公共地下步道(幹道)」。至於連接其他建築物地下層的「地下通路」並未強制規定設置地下廣場,但「接続部」需有排煙功能,參照第181條之筆記。
條文探討
| 1 自地下通道任一點之步行距離60m範圍內,應設置地下廣場 |
|---|
- 意即兩座地下廣場之最大間距應在120m以內。
- 對照第185條規定,兩座直通樓梯之間距應在60m以內。相當於每兩處直通樓梯,應有一處具有「地下廣場」。
| A ≧ 2(W12+ W22+‧‧‧+ Wn2),A2 ≧ 2 (W22+W32+W42) |
|---|
- 前者為單一廣場的面積公式,後者為圖例中A2廣場的計算範例。
- 假設連接到一廣場的通道總共有n條,將這n條通道的寬度平方加總再乘以2,即為該廣場的最小面積。由於廣場的面積並不需扣除通道的部份,這個標準並不高,約當於把該段通道加寬一倍的程度而已。
| 2 地下廣場周圍並應設置2座以上可直接通達地面之樓梯 |
|---|
- 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如設於地下廣場周圍,且符合第194條對地下廣場直通樓梯的寬度用求,可以兼作地下廣場的直通樓梯1),不必分別設置。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194條(樓梯之構造)
國外相關法規
| 昭和49年住指発第554号「地下街に関する基本方針」>地下街に関する取扱方針>第二、六(構造及び設備) | |||
| 1(公共地下歩道等) | 1(公共地下歩道等) | ||
|---|---|---|---|
| (オ) | 原則として公共地下歩道の端部及び公共地下歩道のすべての部分からの歩行距離が50メートル以内となる位置に、防災上有効な地下広場を設けること。なお、地下街を増設する場合にあっては、既存部分との接続部は、公共歩道の端部とみなすものとする。 | (E) | 原則上,公共地下步道之端部及公共地下步道之末端50m以內的位置,應設置防災上有效的地下廣場。此外,增設地下街的情況,既存部分的接續部,應視為公共步道的端部。 |
| (カ) | 地下広場には、当該地下広場が分担する店舗等の床面積に応じて、防災上必要な排煙、採光等のための吹抜け等を設け、かつ直接地上へ通ずる2以上の階段を設けること。 | (F) | 在地下廣場,應對應該地下廣場分擔的店鋪等的床面積,設置防災上必要的排煙、採光等的目的的挑空等,並且設置直接通往地上的2座以上的樓梯。 |
| (キ) | 公共地下歩道及び地下広場には、噴水、池その他避難上支障となるおそれのあるものを設けないこと。 | (G) | 在公共地下步道及地下廣場,不得設置噴泉、水池等妨礙避難的構造。 |
| 名古屋地下街基本方針第6条(公共地下歩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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