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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_地下建築:188_地下廣場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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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188|地下廣場之設置

1989-06-16初訂 1989-06-16施行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1自地下通道任一點之步行距離60公尺範圍內,應設置地下廣場,其面積依左列公式計算(附圖示):
A≧2(W12+ W22+‧‧‧+ Wn2
A:地下廣場之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W1‧‧‧Wn:連通廣場各地下通道之寬度。(單位:公尺)
n:連通廣場地下通道之數目
2地下廣場周圍並應設置2座以上可直接通達地面之樓梯。但樓梯面積不得計入廣場面積。
A1、A2、A3:各地下廣場之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W1、W2、W3、W4:各地下通道之寬度(單位:公尺)
L1‧‧‧Ln:任一點至地下廣場或地下廣場間之地下通道距離(單位:公尺)
1.A1≧2 (W12+W22
2.A2≧2 (W22+W32+W42
3.A4≧2 W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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