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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_地下建築:189_地下建築物與其他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

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189|地下建築物與其他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

1989-06-16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1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但連接部分已設有符合本章規定之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8年初訂,先行研究主要參考東京条例,但立法的條文大幅簡化。
  • 民國84年修正,將但書中的「安全梯」改為「直通樓梯」。
  • 民國92年修正防火區劃構件用語。

法規意義

  • 防火區劃:避免「地下建築物」的災害及混亂延伸至「建築物地下層」1)
  • 安全梯:「建築物地下層」與「地下建築物」是基於個別的避難設施計畫而設計,為了防止兩種不同計畫性質之連接所引起之避難計畫上的混亂,故在連接部份規定應設置安全梯,使能發揮避難及防災之功能2)

適用對象

  • 適用在「建築物地下層」與「地下建築物」相連接的情況。

條文探討

其連接部分……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但連接部分已設有符合本章規定之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
  • 符合本章規定的直通樓梯:指的是第194條規定的「直通樓梯」,其寬度不得小於地下通道的寬度,但毋需為安全梯。
  • 安全梯vs直通樓梯:民國84年修正前之條文是以「安全梯」作為「安全梯」的替代但書條件,令人一頭霧水。而修正後以安全性較低的「直通樓梯」作為安全性較高的「安全梯」之替代但書條件,也很耐人尋味。
  • 樓梯設置的位置:條文中只規定「連接部分」,並未明確規定究竟是「建築物側」還是「地下街側」。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的這句條文本身不太容易理解,參見解說可知以下:
     
    • 目的:與地下街之間的防火区画是為了防止發生災害時,地下街的混亂蔓延至建築物的地下層。至於設置「階段ホール」的目的,則是為了避免因建築物地下層的內部通路因為建築物的防火管理關閉了防火捲門而形成死路,故規定建築物有設置「階段ホール」的義務,意即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建築物地下層的逃生。
       
      • 其他地方的「地下街基本方針」對「接続部」的規定雖然與東京条例大異其趣,但是要求增設的直通樓梯也是位在建築物側,而非地下街側。
         
    • 「階段ホール」的構造:所謂的「階段ホール」是相對於「地下道的直通階段」的樓梯,前者的適用對象是連接地下街的「其他建築物」,後者的適用對象是「地下街」。在解說的圖例中,「地下道的直通階段」均以直梯表示,而「階段ホール」則均以折梯表示,但這可能只是表示一種常見的型式,實際上「階段ホール」與「地下道的直通階段」的樓梯型式並沒有明確規定。由於東京条例比較重視樓梯在地下的開放性以利於辨識,樓梯只有與「建築物地下層」之間才需以耐火構造的牆壁区画;若「階段ホール」緊貼著地下街的情況,該「階段ホール」就無法作為「避難階段」或「特別避難階段」。歸結以上特性,「階段ホール」可以理解為「設有直通樓梯的空間」,本文暫譯為「樓梯井」,以有別於封閉的「樓梯間」。先行研究將東京条例中的「階段ホール」譯為「階段Hall」,並將其對應於我國的「安全梯」,可能是造成本條意味不明的原因。雖然經由「樓梯井」連接地下街比直接連接要來得安全,但嚴格來說,東京条例中並沒有「緩衝區」的觀念,與其他地方的「地下街基本方針」的觀念有不小的差異。
       
    • 但書的意義:東京条例的這句但書是指「如果無法經由樓梯井連接地下道」的情況,只要「在連接部分的附近設置樓梯井」亦可(設置樓梯井仍然是建築物的義務)。我國在引進此規定時沒有分辨兩者在設置位置上的差異,而產生「以安全梯替代安全梯」的規定,後來又修改為「以直通樓梯替代安全梯」,兩者皆非東京条例的原意。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181條(地下建築物與其他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

國外相關法規

昭和49年住指発第554号「地下街に関する基本方針」>地下街に関する取扱方針>第二、六(構造及び設備)、2(地下街と他の施設との接続):詳第181條之筆記
東京建築安全条例第73条の16(建築物の地下の部分と地下道等との区画)
建築物の地下の部分は、当該建築物の地下の部分が接する地下道及び他の建築物の地下の部分と、耐火構造の床若しくは壁又は令第百十二条第十八項第二号に定める特定防火設備で区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建築物的地下部分,與該建築物地下部分連接的地下道及其他建築物地下部分之間,應以耐火構造的樓板或牆壁或令第112条第18項第2号規定之特定防火設備加以区画。
東京建築安全条例第73条の17(階段ホールの設置)
1 地下道に通ずる建築物の地下の部分(床面積の合計が五百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るものに限る。)は、次の各号に該当する階段ホール(以下「階段ホール」という。)により地下道に通ずるもの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地下道に通ずる部分に近接して階段ホールを設け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連通地下道的建築物的地下部分(僅限於床面積合計超過500㎡者),必須透過符合以下各号規定的樓梯井與地下道連通。但是,在連通地下道的部分近接設有樓梯井的情況,不在此限。
階段ホールとこれに接する建築物の他の部分とは、耐火構造の床若しくは壁又は令第百十二条第十八項第二号に定める特定防火設備で区画されていること。樓梯井及與其連接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之間,應以耐火構造的樓板或牆壁或令第112条第18項第2号規定之特定防火設備加以区画。
地上の道路等に直接通ずる直通階段を設けてあること。應設有直接通往地上的道路等的直通樓梯。
前号の直通階段の幅は、当該建築物が地下道に通ずる部分の出入口の幅(その幅が六メートル以上の場合は、六メートル)以上であること。前号的直通樓梯的寬度,應為該建築物連通地下道部分之出入口寬度以上(寬度達6m以上的情況,以6m計算)。
第二号の直通階段の蹴上げの寸法は十八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下であり、踏面の寸法は二十六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であること。第2号的直通樓梯的級高應為18cm以下,級深應為26cm以上。
2 階段ホールが地下道に接する部分については、第七十三条の九及び前条の規定は、適用しない。2 樓梯井與地下道接觸的部分,不適用第73条の9及前条的規定。
註:第73条の9及前条的規定指的是防火区画。
取自《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とその解説》
名古屋市地下街基本方針第9条(地下街と他の施設との接続):詳第181條之筆記
1) , 2)
(78)台內營字第698461號令(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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