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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_地下建築:190_地下建築物之頂蓋與地面之距離

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190|地下建築物之頂蓋與地面之距離

1989-06-16初訂 1989-06-16施行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1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之地下建築物,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供各類公共設施之埋設。其間距由主管建築機關協商有關機關訂定之,但道路部分不得少於3公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8年初訂,日本法令中沒有相關的規定,推測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由於都市的公用設備(如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污水、下水道、消防等)大多埋設在公共設施用地下方3m以內的範圍,或者有植樹之需要,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應負責協調有關機關訂定標準。其中道路用地不得少於3m。

適用對象

  • 依第178條適用本章之地下建築物。
  • 至於依第181條第2項應適用本章之「建築物地下層」是否也應適用本條,則存有疑義。因為公共管線通常並不會埋設在私有土地上。

條文探討

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
  • 整本技術規則只有本章使用「地盤面」一詞。「地盤面」在日本法令中是指的是「地表完成面」的意思。由於公共地下管線設施通常順應道路高程起伏,故以「地表完成面」為參考基準是合理的。
    • 至於建築物高度和樓層數則是以「基地地面」為基準,「基地地面」是一個虛擬的水平面,在檢討上比較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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