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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_地下建築:203_豎道區劃

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3節 建築物之防火

203|豎道區劃

1989-06-16初訂 2007-03-01修正 2014-07-01施行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1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樓梯、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2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8年初訂,修法研究報告稱係參考東京条例。現行的東京条例已改為準用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2條之規定。
  • 民國92年修正防火區劃構件相關用語。
  • 民國96年修正,配合第79之2條之修正增訂遮煙性規定,並比照該條增訂第2項有關昇降機出入口防火設備遮煙構造選項。

法規意義

  • 為避免發生火災時,濃煙由垂直開口部份擴散,規定應與其他部份區劃分隔。本條制訂之時,技術規則尚未有「豎道區劃」的概念,第79之2條在民國92年才增訂。也因此本條缺少挑空區劃的放寬但書規定1)。

適用對象

  • 依第178條適用本章的地下建築物;依第181條第2項適用本章的其他建築物地下層在適用本條時亦無衝突。

條文探討

2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 如果一般昇降機出入口開向緊急昇降機間2)、或特安梯之排煙室或陽台3),該昇降機間出入口得免受遮煙性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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