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_地下建築:205_管路及管路貫穿部分之防火
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3節 建築物之防火
205|管路及管路貫穿部分之防火
| 1989-06-16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 ||
| 1 | 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2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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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8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 民國92年修正,取消原本的規格式規定,改為性能式規定的防火時效等級。
法規意義
- 比照同編第85條之規定。不過,本條在修正時將防火時效訂為2小時,但本章之防火區劃除了「中央管理室」以外,皆為1小時防火時效。只有貫穿部提高防火時效的意義不明,可能反應了對貫穿部構造的不信任。
適用對象
- 依第178條適用本章的地下建築物;依第181條適用本章的其他建築物地下層在適用上亦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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