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_高層建築:229_落物曲線
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1節 通則
229|落物曲線
| 1994-10-28訂 | 2003-10-14修正 | 2003-10-14施行 |
| ★★★ 會對規劃造成很大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
|---|---|
| 2 |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1/2。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地方性総合設計許可的法規概念,但實際規定有不小差異。原規定為21m以下部份免退縮。
- 民國92年修正,因為非高層建築物不受本章限制,故改為50m以下的部份免退縮。
法規意義
- 立法原意是為了避免落下物傷及行人,在後來的函釋中認為還有「減輕鄰棟視覺壓力」的功能1)。立意雖然良善,但法規的理論基礎並不健全,後來在執行上已經和「增加行人安全性」的原始目的偏離,只剩下「減輕鄰棟視覺壓力」的意義,詳後文說明。在高容積的情況很可能會造成「婚禮蛋糕狀」的退縮量體。
#日本法令依「落下物曲線」退縮在日本並不是一個強制規定,而是在地方性総合設計許可要綱中,針對有爭取容積率或形狀限制放寬的総合設計案所留設的「公開空地(開放空間)」的安全性要求。既然是對應於獎勵容積的條件,理論上的不健全就無可厚非。各地方的規定差異也很大,像東京規定在公開空地的「落下物曲線」範圍內的外牆開口部應為固定窗、或有防止落下物的裝置,並未要求退縮建築。而大阪則是作為臨接公開空地和地界線的退縮建築規定,包含陽台在內;但外牆無開口的部份、或是開口設有防止落物的裝置,退縮距離可以縮減到1/4√H。#同樂會觀點雖然執行上無法達到預期目的,但若作為「獎勵容積」或「移入容積」的條件仍有其價值。
適用對象
- 依第227條適用本章的高層建築物,其高於50m的部份。50m以下的部份不受限制。
條文探討
|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 |
|---|
- 退縮的對象物:既為「退縮」規定,那麼何種建築元素必須受限成為關鍵。營建署函釋「基於法規的一致性」,比照第164條(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第1條第41款(退縮建築深度)、和台北市土管「建築物高度比」的規定,不包含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遮陽板2)。不過這個解釋著重於「退縮建築」,而偏離了立法原意的「防止落物傷人」,因為「陽台」就是最會掉落物品的空間。而且如果目的是為了防止落物,那麼沒有外牆開口的部份並無落物之虞,為何仍須以「落物曲線」之名義退縮建築?
- 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基地側面或背面的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仍應退縮落物曲線3)。
| 但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
|---|
- 適用的高度範圍:先行研究陳述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落下物砸傷行人,原建議36m以上(草案的高層定義)才受到限制,立法時改為21m。但實際上20m或19m的落物一樣會砸傷人,危險性跟高度的臨界值無關。而且非高層建築物不受本章限制,本條卻訂了個涵蓋非高層建築物的高度範圍,最後不得不將21m改為50m,與高層建築的定義一致。至於未達50m部份的落物只好睜隻眼閉隻眼。
|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1/2 |
|---|
- 這個公式是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性総合設計許可。不過根據傳說中伽利略在比薩斜塔做的落物實驗,物體應該會垂直落下,顯然落物曲線是建立在特定的物體密度和空氣條件、或是被某種力量拋出,才可能發生「向外飄落/拋落」的情況。但是這個公式中的常數「1/2」的由來連日本人自己都不知道,故只應用在確保総合設計案的「公開空地」安全性的用途。日本文獻中有關落下物影響範圍的曾經提出過的理論公式包括以下4):
| 出處 | 公式 | 根據 | H=50 | H=100 |
|---|---|---|---|---|
| 総合設計の公開空地の落下物曲線 | 1/2 √H | 根據不詳。只用在総合設計的公開空地的安全判定式。 | 3.53 | 5.00 |
| 以高層建物地震時頂部最大速度2.5m/s為假設推算 | 1.12√H | 以地震時落下物來假想,與現實情況接近。 | 7.91 | 11.20 |
| 《建築物の総合防火設計法》 (安全率1.0) | 2.25√H | 以火災時噴出氣流的速度5m/s的拋物線算出。安全率只取1倍的理由是地上的人在火災時會依實際情況閃避。 | 15.91 | 22.50 |
| 《建築物の総合防火設計法》 (安全率2.0) | 4.50√H | 安全率2倍的話,將會是很大的數字。 | 31.82 | 45.00 |
| 《外壁タイル貼りの耐震診断と安全対策指針》 | 1/2 H | 根據不詳。建築物高度的一半包含了相當大的範圍。 | 25.00 | 50.00 |
-
- 由這些理論公式來看,都心區的地面上幾乎沒有任何一處是完全安全不會被K到的。這些研究現在並不被用來作為「退縮建築」的依據,而是作為街區級防災計畫評估「避難空地(供短期或長期滯在)」安全性的指標。
國外相關法規
| 東京都総合設計許可要綱>第3章 計画基準>第2 計画基準>1 公開空地> | |
| (5) 公開空地の危険防止 外壁又はこれに代わる柱の外面から、当該計画建築物の高さ(公開空地の地表面からの高さをいう。)の平方根の2分の1以内の距離の部分を公開空地とする場合は、外壁の開口部を開閉しない仕様とするなど落下物に対する危険防止の措置を講ずるものとする。 | (5) 公開空地的危險防止 從外牆或其替代柱的外表面,距離該計画建築物高度(相對於公開空地的地表面的高度)的平方根的1/2以內的部分有公開空地的情況,其外牆之開口部應採取不能開啟的仕樣等防止落下物造成危險的措置。 |
|---|---|
| 大阪市総合設計許可取扱要綱実施基準>第1 計画の基本要件>2.配置計画>(2)建築物等の後退> | |
| 建築物及び機械式自動車車庫の各部分から敷地境界線(敷地内に歩道がある場合は歩道)までの水平距離は、当該部分の高さ(メートル)の平方根の2分の1以上とすること。また、共同住宅のバルコニーが隣地に面する場合は、バルコニーの先端から隣地境界線までの水平距離は、当該部分の高さの平方根の2分の1以上、かつ、5メートル以上とすること。 ただし、開口部のない部分やはめごろし窓、面格子の設置等落下による危険防止の措置を講じた部分は、建築物の用途や周辺状況等を勘案したうえで、隣地境界線からの後退は当該部分の高さの平方根の4分の1以上(共同住宅のバルコニーについては、当該部分の高さの平方根の4分の1以上、かつ、5メートル以上)、道路境界線及び歩道からの後退については当該部分の高さの平方根の4分の1未満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建築物及機械式汽車車庫的各部分至敷地境界線(敷地內設有步道的情況至該步道)的水平距離,應為該部分高度(m)的平方根的1/2以上。此外,共同住宅的陽台面向鄰地的情況,陽台先端至鄰地境界線的水平距離,應為該部分高度(m)的平方根的1/2以上,且至少為5m以上。 但是,無開口部的部分、及設置固定窗、面格子等防止落下物危險的置的部分,應勘察建築物用途及周邊狀況,自鄰地境界線的退縮距離可為該部分高度平方根的1/4以上(共同住宅的陽台為該部分高度平方根的1/4以上,且至少為5m以上),自道路境界線步道的退縮距離可小於高度平方根的1/4。 |
|---|---|
4)
「<超高層建築物等の安全対策に関する検討(防火)>大規模建築物群の防災対策に資する:大規模建築物の技術基準の検討」,株式会社日建設計,財団法人日本建築防災協会
第12章_高層建築/229_落物曲線.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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