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_高層建築:230_地下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1節 通則
230|地下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 1994-10-28訂 | 1994-10-28施行 |
| ★★★ 高容積的情況可能會造成嚴格的限制,非常重要。但地方政府可能訂有更嚴格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 |
| 1 | 高層建築物之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 |
|---|---|
| A0 ≦(1 ﹢Q)A/2 A0 :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A:建築基地面積。 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 |
|
| 2 | 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3年初訂,日本沒有類似法規,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高容積率必伴隨著停車需求的增加,我國國情偏好將停車設施地下化,因此會造成規模宏大的地下量體。立法原意是「為了達成空地之自然綠化及維護地下土壤之自然生態,同時兼顧可減少地下工程施工損及鄰地權益事件日頻的情況」。前者實屬建築界的理想,然而與建築法的宗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並無相關。先行研究建議同時限制開挖率及開挖深度,最終立法的條文則只限制開挖率。
- 「自然綠化」是相對於「人工地盤的綠化」。
#同樂會觀點其實「地下層規模的擴大」未必與「高層建築物」直接相關,而是與「獎勵容積」或「移入容積」的量相關。本章有若干規定在本質上都是針對「額外增加的容積」,而非針對「高層建築物」的特性。#同樂會觀點在高額獎勵容積的情況,縮限開挖率往往造成深開挖,增加鄰損的風險,也提高日後再改建時的困難和代價。而且地下層平面規模愈小,停車空間的效率就愈低,變成必須挖得更深,非常不利於中小型的基地(大約1500㎡以下)。
適用對象
- 依第227條適用本章之高層建築物。
條文探討
| A0 ≦(1 ﹢Q)A/2 |
|---|
- 若法定建蔽率為60%時,開挖率上限為80%;若法定建蔽率為80%時,開挖率上限為90%,看起來似乎不算太嚴格。但是基地規模較小時,因為平面停車效率較低,就會造成很大的限制。
- 先行研究認為「高層建築物」通常伴隨「綜合設計獎勵」,參考同編第24條及台北市土管對綜合設計之最小基地規模要求皆在1000或1500㎡以上,故建議高層建築物也訂定最小基地規模的規定,在設定開挖率的標準時也是以中大型基地為假想對象。但近年各種獎勵容積、容積移轉使得容積量大增,中小型基地也可能會有突破門檻的高層建築物而受到本條的限制。
| 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
|---|
- 當地下各層之樓地板面積不同時,將各層水平投影面積之聯集,類似於「建築面積」的計算方式。
- 地下層樓地板面積vs開挖面積:以「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來規範「開挖規模」可能是為了計算和審查上較為簡便。不必計入地下層樓地板面積的部份就可以不計入開挖面積,包括:地下室外牆牆心線以外的部份、由地面通往地下層的無頂蓋汽機車坡道或樓梯、採光天井、屬於假設工程的擋土設施部份等。
- 有些地方政府訂定「基地透水獎勵」規定時會採用較嚴謹的「實際開挖面積」計算方式,甚至將有地上物但無地下物的範圍也視同「開挖面積」,例如新北市的都市計畫(該獎勵現已廢止)。
| 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 |
|---|
- 「最大建蔽率」指的是該基地允建的最大建蔽率1),意即為「法定建蔽率」。
| 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
- 儘管規定了放寬的但書規定,但是因為各地方政府對於「預審」案常訂有更多更嚴格的要求,可能對規劃更加不利。因此實務上鮮少活用「預審」方式來放寬開挖率限制。
其他相關法規
第12章_高層建築/230_地下層最大樓地板面積.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