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_高層建築:251_消防連結送水管及中繼幫浦
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4節 建築設備
251|消防連結送水管及中繼幫浦
| 1994-10-28初訂 | 1994-10-28施行 | |
| ★ 本節之建築設備通常由機電顧問設計,僅就會對規劃設計造成影響的條文說明,其他條文暫略。 | ||
| 1 | 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100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 |
|---|---|
| 2 |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60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3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2400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800公升/分,至5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3.5公斤/平方公分。 |
條文探討
|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60m者,應設置中繼幫浦。 |
|---|
- 依同編第112-1條,消防設備優先適用消防法令1)。
- 在設有室內消防栓的情況,其水源是從「建築物的消防水箱」或「水箱消防車」經由「連結送水管」送到各樓層。由於消防車加壓送水的揚程會受到摩擦損失和車況等因素影響而降低,所以法規規定在60m以內的高度必須設置中繼幫浦(和中繼水箱)來輔助送水至更高樓層。
- 但是若將中繼幫浦和水箱設在中間樓層,會有噪音問題及漏水風險,在房地產的案件常會影響購屋意願。中繼水箱的重量可能影響結構行為,中繼機房佔用空間也會增加公設比、減少開發利益。所以產生移設中繼機房的需求。
- 法規只規定中繼幫浦不能超過60m,但沒有限制中繼幫浦設置的位置。消防署函釋同意可依「水力計算」結果,將中繼幫浦設置於中間層或屋頂層2)。實務上常將中繼層的機房移到B1F及屋突,分別設置「連結送水機房」。
1)
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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