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_高層建築:257_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
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4節 建築設備
257|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
| 1994-10-28初訂 | 1994-10-28施行 | |
| ★ 本節之建築設備通常由機電顧問設計,僅就會對規劃設計造成影響的條文說明,其他條文暫略。 | ||
| 1 | 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11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
|---|---|
| 2 |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
條文探討
|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
|---|
- 依同編第112-1條,消防設備優先適用消防法令1)。
- 若為非高層建築物,只有超過10層的部分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若為高層建築物,則每一樓層均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消防管道間也會因為設置「自動警報逆止閥」而必須擴大。特定用途另有規定,請特別留意。
1)
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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