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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1_用語定義

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1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261|山坡地定義

1997-12-26初訂 1998-01-01施行
★★★ 第262條的規定會造成很大的規劃限制,因此其中的用語定義非常重要。

1本章建築技術用語定義如左: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1/1200實測地形圖上依左列平均坡度計算法得出之坡度值:
(一)在地形圖上區劃正方格坵塊,其每邊長不大於25公尺。圖示如左:
(二)每格坵塊各邊及地形圖等高線相交點之點數,記於各方格邊上,再將四邊之交點總和註在方格中間。圖示如左:
(三)依交點數及坵塊邊長,求得坵塊內平均坡度(S)或傾斜角(θ),計算公式如左:
S (%) = (nπh/8L) × 100%
S:平均坡度(百分比)。
h:等高線首曲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公尺)。
n:等高線及方格線交點數。
π:圓周率(3.14)
(四)在坵塊圖上,應分別註明坡度計算之結果。圖示如左:
二、順向坡:與岩層面或其他規則而具延續性之不連續面大致同向之坡面。圖示如左:
三、自由端:岩層面或不連續面祼露邊坡。
四、岩石品質指標(RQD):指一地質鑽孔中,其岩心長度超過10公分部分者之總長度,與該次鑽孔長度之百分比。
五、活動斷層:指有活動記錄之斷層或依地面現象由學理推論認定之活動斷層及其推衍地區。
六、廢土堆:人工移置或自然崩塌之土石而未經工程壓密或處理者。
七、坑道:指各種礦坑、涵洞及其他未經工程處理之地下空洞。
八、坑道覆蓋層:指地下坑道頂及地面或基礎底面間之覆蓋部分。
九、有效應力深度:指構造物基礎下四倍於基礎最大寬度之深度。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用語定義皆應用於第262條的「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

條文探討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1/1200實測地形圖上依左列平均坡度計算法得出之坡度值
  • 公式由來:此公式是由被譽為「現代水文學之父」的美國土木工程師、土壤科學家Robert E. Horton在1932年提出1),原稱為「The intersection-line method(交線法)」。這個方法在我國通稱為「坵塊法」,因其計算方式來自相同大小的正方格而得名,以下均稱之為「坵塊法」。平均坡度(mean slope)是水文學(Hydrology)中的重要集水區因子(Drainage basin characterstics)。由於在大範圍以等高線長度法(Contour-length method)或等高線面積法(Contour-area method)等其他方法的計算量太大,所以Horton提出「坵塊法」來替代,經過比較証實具有良好的對應性。

  • 原本是應用於大範圍的公式:「坵塊法」原本是針對大範圍集水區所設計的快速公式,其中的常數π/2是來自sinα由0~90度的平均值。α是等高線與方格線的交角,在大範圍集水區時視為常態分佈。因此如果應用在坡向單純的情況,坡度值會放大1.7倍之多,導致可開發建築的範圍縮小。此外,落在方格內的微小等高線變化在計算上會被忽略,但如果有複雜的微地形(如小蝕溝、擋土牆等)剛好落在方格線上就會放大坡度值,故方格線的角度和位置可能會對坡度值有關鍵的影響,作為「山坡地劃定」的標準會產生爭議,作為「可開發建築範圍」的標準亦久為人所垢病,坵塊分析過程彷彿極為複雜的智力遊戲。
     
    • #同樂會觀點 就「開發層級」的尺度而言,引用「坵塊法」來判斷多大面積的土地應維持原貌、避免開發,尚稱客觀合理,這也是民國84年原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的立法精神。然而自然地形的等高線不可能是直角轉折的,如果在「建築層級」的尺度也用「坵塊法」來界定可建築的範圍,結果就會導致不可建築的坵塊包含了平坦安全的土地,而可建築的坵塊反而可能包含了陡陗的邊坡,也可能產生零碎的方格。建築物的配置和形狀也被迫順應方格,與自然地形紋理反而不相容。此外,在三階段的開發許可案中,必須先以「原始地形圖」依坵塊法劃出的「可開發範圍」,加以整地並取得雜項使照。而後在申請建照時,一般是以「雜使地形圖」作為原始地形,再依坵塊法劃出「可建築範圍」。這時候因為擋土牆等人為設施導致等高線變得集中,可能使原始平坦的區域有部份變得陡峭而無法建築。為了避免分階段開發導致可建築面積的損失,只能盡量把山坡地整地成矩形基地,以配合第二次的坵塊檢討,結果使得坡地建築群看起來與平地無異。這都是將「開發行為」的規定沿用到「建築行為」的缺陷,在立法技術上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 只能用於等高線地形圖:「坵塊法」的另一個侷限,是只能應用於等高線地形圖。近年有許多研究利用數值地形模型(Digital Terrain Model, DTM)進行各種山坡地坡度計算方法的研究,結果顯示比法定的「坵塊法」有更好的穩定性,較不易受方格的角度或位置影響坡度值2)
     
    • 地形圖的版本:坵塊法所使用的地形圖應為原始地形的實測地形圖3)
      • 依法申請整地之雜項執照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者,或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完竣者,通常以其核定的地形作為原始地形認定,而非以自然原始地形認定4)
      • 台北市5)及新北市6)均規定應採用政府出版的特定年份之航測地形圖作為原始地形認定,以防止擅自整地。
      • 至於水土保持計畫之坡度坡向分析皆使用技師簽証的現況實測地形圖,不必與建照圖坵塊檢討所使用之地形圖版本一致。
         
    • 計曲線的間距:航測地形圖之等高線計曲線間距可能僅有2m等級,但營建署並未允許平均內插等高線7)
  • 坵塊的邊長、角度、及位置:技術規則僅規定邊長不得大於25m,規劃者可以自行選擇最有利的邊長、角度、和位置方案,以獲得「面積最大」或「最有利於建築配置」的可建築範圍。一般而言,檢討「開發強度分析」與「建築配置分析」應採用相同的地形底圖和坵塊方案。
     
    • 邊長的最佳方案:愈大的坵塊,愈能夠消緩微地形對放大坡度值的影響;愈小的坵塊,則愈能適應坡向(等高線方向)不規則的地形,須依個案的地形特性來決定採取哪一種策略。依第262條規定,平均坡度超過30%的坵塊範圍不得開發建築。再依坵塊法的公式推算,最佳的坵塊邊長並非整數。以計曲線間距為1m的等高線為例,平均坡度≦30%可推導出L必須≧ 1.3083 n,平均坡度≦55%可推導出L必須≧ 0.7136 n。其中L愈大,能容許愈多等高線交點n;L愈小,愈容易適應曲折的等高線;而n必為整數且為偶數(本款第2目的附圖有誤), 對應不同交點數n的最小L值如下表:
n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S≦30% L >25 23.55 20.93 18.32 15.70 13.08 10.47 7.85 5.23
S≦55% L 14.27 12.84 11.42 9.99 8.56 7.14 5.71 4.28 2.85
      • 建築技術規則並沒有規定L應為整數,也沒有邊長下限的規定8)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則規定L只能為10或25m。不過水保計畫之「坡度坡向分析」所採用的坵塊方案主要用於水理計算,並不需要與建照圖的坵塊方案一致,得否設置水保設施的範圍還是依照建照圖的可建築範圍為準,請特別留意。
         
    • 角度的最佳方案:通常坵塊方格線與等高線平行時,交點數最少。但同一個坵塊方案不能混用兩種不同角度的坵塊。
       
    • 位置的最佳方案:等高線密集的區域可能會是檢討上的關鍵,可以平移坵塊方格,以避免密集的等高線落在同一個坵塊。
  • 台北市的特殊規定 9)
    • 非山限區:「開發強度分析(可否計入法定空地)」應使用民國80~84年政府發行的航測地形圖,等高線可以平均內插至1m的間距,坵塊尺寸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於「開發強度分析」所得之「可建築範圍」,須再套繪至技師簽証之現況實測地形圖做「建築配置分析」,平均坡度超過30%的坵塊亦不得建築10)。意即兩種分析應採用相同的坵塊方案,但採用不同底圖。
       
    • 山限區:「建蔽率、容積率檢討」應使用民國80~84年政府發行的航測地形圖,只能採用10m的坵塊,但既有房屋之改建可以採用5~10m之整數的坵塊。「建築配置」使用相同的航測地形圖,可以採用與「建蔽率、容積率檢討」不同的坵塊方案,其邊長應為5~10m之整數;依「建築配置」所得之「可建築範圍」坵塊方案必須再套繪至技師簽証之現況實測地形圖進行「建物配置分析」,其平均坡度超過30%的坵塊亦不得建築11)。意即「建蔽率、容積率檢討」與「建築配置」應採用相同的底圖、不同的坵塊方案,而「建築配置」與「建物配置分析」應採用不同的底圖、相同的坵塊方案。
      • 雖然愈小的方格愈能顧及建築的配置彈性,補償了坵塊法的部份缺陷,但小方格其實已經悖離了Horton設計坵塊法的原始假設「坡向角α隨機分布」,必然會放大坡度值,而受到質疑12)

執行疑義

  • 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集村農舍」是將農舍興建的權利轉移到他宗農業用地上集合興建。但原本沒有興建農舍權利之土地,例如平均坡度超過30%的山坡地農業用地,就不能參加集村興建。故集村農舍各起造人提供之農業用地如有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專章檢討平均坡度,超過30%的部份不得作為集村農舍之「建築基地」或「配合耕地」13)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262條 (不得開發建築)
1)
Dranage-Basin Characteristics, Robert E. Horton, Transactions of 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 1932
《土砂災害與防治》,連惠邦編著,民106
2)
《利用交點法與內插法計算山坡地坡度之比較研究》,余東穎,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論,民94
「網格平均坡度萃取方法應用於山坡地解編之研究」,陳璁慶等,水土保持學報,2004
3) , 7) , 8)
(94)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9621號
4)
參考「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5)
(96)府都建字第09662886100號
6)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9)
參考「SOP04開發建築水保行政查核備忘錄」,《台北市水土保持申報完全手冊(第三版)》,台北市政府,民98
10)
(96)府都建字第09662886100號、(98)府都建字第09863506800號修正第一點第(二)、(三)、(五)項。
11)
(105)台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8點
12)
「修訂本市都市計畫『台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P.6修正說明,PP.30~33社團法人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陳情理由
13)
(93)營署綜字第0932901102號、(96)營署綜字第0960037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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