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nage-Basin Characteristics, Robert E. Horton, Transactions of 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 1932
《土砂災害與防治》,連惠邦編著,民106
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1_用語定義
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1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261|山坡地定義
| 1997-12-26初訂 | 1998-01-01施行 |
| ★★★ 第262條的規定會造成很大的規劃限制,因此其中的用語定義非常重要。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用語定義皆應用於第262條的「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
條文探討
|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1/1200實測地形圖上依左列平均坡度計算法得出之坡度值 |
|---|
- 公式由來:此公式是由被譽為「現代水文學之父」的美國土木工程師、土壤科學家Robert E. Horton在1932年提出1),原稱為「The intersection-line method(交線法)」。這個方法在我國通稱為「坵塊法」,因其計算方式來自相同大小的正方格而得名,以下均稱之為「坵塊法」。平均坡度(mean slope)是水文學(Hydrology)中的重要集水區因子(Drainage basin characterstics)。由於在大範圍以等高線長度法(Contour-length method)或等高線面積法(Contour-area method)等其他方法的計算量太大,所以Horton提出「坵塊法」來替代,經過比較証實具有良好的對應性。
- 原本是應用於大範圍的公式:「坵塊法」原本是針對大範圍集水區所設計的快速公式,其中的常數π/2是來自sinα由0~90度的平均值。α是等高線與方格線的交角,在大範圍集水區時視為常態分佈。因此如果應用在坡向單純的情況,坡度值會放大1.7倍之多,導致可開發建築的範圍縮小。此外,落在方格內的微小等高線變化在計算上會被忽略,但如果有複雜的微地形(如小蝕溝、擋土牆等)剛好落在方格線上就會放大坡度值,故方格線的角度和位置可能會對坡度值有關鍵的影響,作為「山坡地劃定」的標準會產生爭議,作為「可開發建築範圍」的標準亦久為人所垢病,坵塊分析過程彷彿極為複雜的智力遊戲。
#同樂會觀點就「開發層級」的尺度而言,引用「坵塊法」來判斷多大面積的土地應維持原貌、避免開發,尚稱客觀合理,這也是民國84年原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的立法精神。然而自然地形的等高線不可能是直角轉折的,如果在「建築層級」的尺度也用「坵塊法」來界定可建築的範圍,結果就會導致不可建築的坵塊包含了平坦安全的土地,而可建築的坵塊反而可能包含了陡陗的邊坡,也可能產生零碎的方格。建築物的配置和形狀也被迫順應方格,與自然地形紋理反而不相容。此外,在三階段的開發許可案中,必須先以「原始地形圖」依坵塊法劃出的「可開發範圍」,加以整地並取得雜項使照。而後在申請建照時,一般是以「雜使地形圖」作為原始地形,再依坵塊法劃出「可建築範圍」。這時候因為擋土牆等人為設施導致等高線變得集中,可能使原始平坦的區域有部份變得陡峭而無法建築。為了避免分階段開發導致可建築面積的損失,只能盡量把山坡地整地成矩形基地,以配合第二次的坵塊檢討,結果使得坡地建築群看起來與平地無異。這都是將「開發行為」的規定沿用到「建築行為」的缺陷,在立法技術上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 只能用於等高線地形圖:「坵塊法」的另一個侷限,是只能應用於等高線地形圖。近年有許多研究利用數值地形模型(Digital Terrain Model, DTM)進行各種山坡地坡度計算方法的研究,結果顯示比法定的「坵塊法」有更好的穩定性,較不易受方格的角度或位置影響坡度值2)。
- 坵塊的邊長、角度、及位置:技術規則僅規定邊長不得大於25m,規劃者可以自行選擇最有利的邊長、角度、和位置方案,以獲得「面積最大」或「最有利於建築配置」的可建築範圍。一般而言,檢討「開發強度分析」與「建築配置分析」應採用相同的地形底圖和坵塊方案。
- 邊長的最佳方案:愈大的坵塊,愈能夠消緩微地形對放大坡度值的影響;愈小的坵塊,則愈能適應坡向(等高線方向)不規則的地形,須依個案的地形特性來決定採取哪一種策略。依第262條規定,平均坡度超過30%的坵塊範圍不得開發建築。再依坵塊法的公式推算,最佳的坵塊邊長並非整數。以計曲線間距為1m的等高線為例,平均坡度≦30%可推導出L必須≧ 1.3083 n,平均坡度≦55%可推導出L必須≧ 0.7136 n。其中L愈大,能容許愈多等高線交點n;L愈小,愈容易適應曲折的等高線;而n必為整數且為偶數(本款第2目的附圖有誤), 對應不同交點數n的最小L值如下表:
| n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6 | 4 | |
|---|---|---|---|---|---|---|---|---|---|---|
| S≦30% | L | >25 | 23.55 | 20.93 | 18.32 | 15.70 | 13.08 | 10.47 | 7.85 | 5.23 |
| S≦55% | L | 14.27 | 12.84 | 11.42 | 9.99 | 8.56 | 7.14 | 5.71 | 4.28 | 2.85 |
-
-
- 建築技術規則並沒有規定L應為整數,也沒有邊長下限的規定8)。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則規定L只能為10或25m。不過水保計畫之「坡度坡向分析」所採用的坵塊方案主要用於水理計算,並不需要與建照圖的坵塊方案一致,得否設置水保設施的範圍還是依照建照圖的可建築範圍為準,請特別留意。
- 角度的最佳方案:通常坵塊方格線與等高線平行時,交點數最少。但同一個坵塊方案不能混用兩種不同角度的坵塊。
- 位置的最佳方案:等高線密集的區域可能會是檢討上的關鍵,可以平移坵塊方格,以避免密集的等高線落在同一個坵塊。
-
- 台北市的特殊規定 9):
- 非山限區:「開發強度分析(可否計入法定空地)」應使用民國80~84年政府發行的航測地形圖,等高線可以平均內插至1m的間距,坵塊尺寸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於「開發強度分析」所得之「可建築範圍」,須再套繪至技師簽証之現況實測地形圖做「建築配置分析」,平均坡度超過30%的坵塊亦不得建築10)。意即兩種分析應採用相同的坵塊方案,但採用不同底圖。
- 山限區:「建蔽率、容積率檢討」應使用民國80~84年政府發行的航測地形圖,只能採用10m的坵塊,但既有房屋之改建可以採用5~10m之整數的坵塊。「建築配置」使用相同的航測地形圖,可以採用與「建蔽率、容積率檢討」不同的坵塊方案,其邊長應為5~10m之整數;依「建築配置」所得之「可建築範圍」坵塊方案必須再套繪至技師簽証之現況實測地形圖進行「建物配置分析」,其平均坡度超過30%的坵塊亦不得建築11)。意即「建蔽率、容積率檢討」與「建築配置」應採用相同的底圖、不同的坵塊方案,而「建築配置」與「建物配置分析」應採用不同的底圖、相同的坵塊方案。
- 雖然愈小的方格愈能顧及建築的配置彈性,補償了坵塊法的部份缺陷,但小方格其實已經悖離了Horton設計坵塊法的原始假設「坡向角α隨機分布」,必然會放大坡度值,而受到質疑12)。
執行疑義
- 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集村農舍」是將農舍興建的權利轉移到他宗農業用地上集合興建。但原本沒有興建農舍權利之土地,例如平均坡度超過30%的山坡地農業用地,就不能參加集村興建。故集村農舍各起造人提供之農業用地如有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專章檢討平均坡度,超過30%的部份不得作為集村農舍之「建築基地」或「配合耕地」13)。
其他相關法規
2)
《利用交點法與內插法計算山坡地坡度之比較研究》,余東穎,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論,民94
「網格平均坡度萃取方法應用於山坡地解編之研究」,陳璁慶等,水土保持學報,2004
「網格平均坡度萃取方法應用於山坡地解編之研究」,陳璁慶等,水土保持學報,2004
4)
參考「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5)
(96)府都建字第09662886100號
6)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9)
參考「SOP04開發建築水保行政查核備忘錄」,《台北市水土保持申報完全手冊(第三版)》,台北市政府,民98
10)
(96)府都建字第09662886100號、(98)府都建字第09863506800號修正第一點第(二)、(三)、(五)項。
11)
(105)台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8點
12)
「修訂本市都市計畫『台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P.6修正說明,PP.30~33社團法人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陳情理由
13)
(93)營署綜字第0932901102號、(96)營署綜字第0960037799號
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1_用語定義.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