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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1_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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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1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261|山坡地定義

1997-12-26初訂 1998-01-01施行
★★★ 第262條的規定會造成很大的規劃限制,因此其中的用語定義非常重要。

1本章建築技術用語定義如左: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1/1200實測地形圖上依左列平均坡度計算法得出之坡度值:
(一)在地形圖上區劃正方格坵塊,其每邊長不大於25公尺。圖示如左:
(二)每格坵塊各邊及地形圖等高線相交點之點數,記於各方格邊上,再將四邊之交點總和註在方格中間。圖示如左:
(三)依交點數及坵塊邊長,求得坵塊內平均坡度(S)或傾斜角(θ),計算公式如左:
S (%) = (nπh/8L) × 100%
S:平均坡度(百分比)。
h:等高線首曲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公尺)。
n:等高線及方格線交點數。
π:圓周率(3.14)
(四)在坵塊圖上,應分別註明坡度計算之結果。圖示如左:
二、順向坡:與岩層面或其他規則而具延續性之不連續面大致同向之坡面。圖示如左:
三、自由端:岩層面或不連續面祼露邊坡。
四、岩石品質指標(RQD):指一地質鑽孔中,其岩心長度超過10公分部分者之總長度,與該次鑽孔長度之百分比。
五、活動斷層:指有活動記錄之斷層或依地面現象由學理推論認定之活動斷層及其推衍地區。
六、廢土堆:人工移置或自然崩塌之土石而未經工程壓密或處理者。
七、坑道:指各種礦坑、涵洞及其他未經工程處理之地下空洞。
八、坑道覆蓋層:指地下坑道頂及地面或基礎底面間之覆蓋部分。
九、有效應力深度:指構造物基礎下四倍於基礎最大寬度之深度。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用語定義皆應用於第262條的「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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