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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6_通路之戶外階梯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2節 設計原則

266|通路之戶外階梯構造

1997-12-26初訂 1998-01-01施行
★★ 對小型基地可能會造成規劃上的限制,相當重要。

1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3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大於2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2R+T ≧64(cm)且R≦18(cm)
R:每階之級高。
T:每階之級深。
三、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2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1:8。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部份標準與第34、39條相同,級高級深的尺寸參考日本規範。

法規意義

  • 目的是為了符合人體工學的尺寸1)。至於為什麼只有山坡地建築的戶外階梯有此限制之理由不明。

適用對象

  • 依第260條適用本章之建築基地。
  • 主要是針對建築物出入口至道路之間的通行路徑,並不包含基地內的所有戶外階梯。

條文探討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3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
  • 階梯平台是為了減緩在階梯失足時滾落的距離和傷害,詳第33、34條之筆記。
二、…… 2R+T ≧64(cm)且R≦18(cm)
  • 參考自日本的設計規範,這是針對戶外的階梯尺寸,比室內階梯的標準更為平緩。
    • 日本規範對供高齡者使用的室內階梯標準2)是55cm≦2R+T≦65cm,我國引入在無障礙規範304.1。
    • 級高(riser,蹴上),級深(tread,踏面)
三、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 建築法令並未禁止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採用階梯型式,另詳第3-1條、第163條之筆記。
  • 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的寬度要求詳第2條、第163條。
2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1:8
  • 標準同第39條,但此規定尚未能符合無障礙通路之標準,必須另考慮行動不便者的通行路徑。
1)
(86)台內營字第8690165號令(修正說明)
2)
「住宅の品質確保の促進等に関する法律(品確法)」、「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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