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6_通路之戶外階梯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2節 設計原則
266|通路之戶外階梯構造
| 1997-12-26初訂 | 1998-01-01施行 |
| ★★ 對小型基地可能會造成規劃上的限制,相當重要。 | |
| 1 | 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
|---|---|---|
| 一、 | 戶外階梯高度每3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大於2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 |
| 二、 | 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 |
| 2R+T ≧64(cm)且R≦18(cm) R:每階之級高。 T:每階之級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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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 |
| 2 | 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1:8。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部份標準與第34、39條相同,級高級深的尺寸參考日本規範。
法規意義
- 目的是為了符合人體工學的尺寸1)。至於為什麼只有山坡地建築的戶外階梯有此限制之理由不明。
適用對象
- 依第260條適用本章之建築基地。
- 主要是針對建築物出入口至道路之間的通行路徑,並不包含基地內的所有戶外階梯。
條文探討
|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3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 |
|---|
- 階梯平台是為了減緩在階梯失足時滾落的距離和傷害,詳第33、34條之筆記。
| 二、…… 2R+T ≧64(cm)且R≦18(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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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自日本的設計規範,這是針對戶外的階梯尺寸,比室內階梯的標準更為平緩。
- 日本規範對供高齡者使用的室內階梯標準2)是55cm≦2R+T≦65cm,我國引入在無障礙規範304.1。
- 級高(riser,蹴上),級深(tread,踏面)
| 三、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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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法令並未禁止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採用階梯型式,另詳第3-1條、第163條之筆記。
- 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的寬度要求詳第2條、第163條。
| 2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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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同第39條,但此規定尚未能符合無障礙通路之標準,必須另考慮行動不便者的通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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