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7_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2節 設計原則
267|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 1997-12-26初訂 | 2004-03-10修正 | 2005-01-01施行 |
| ★★★ 對山坡地基地可能會造成規劃上很大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建築基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 |
|---|---|
| A0 ≦(1+Q)A/2 A0: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A :建築基地面積。 Q :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 |
|
| 2 | 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主管建築機關審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 3 | 建築基地內原有樹木,其距離地面1公尺高之樹幹周長大於50公分以上經列管有案者,應予保留或移植於基地之空地內。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88年修正,因精省而酌修對應文字。
- 民國93年修正,因增訂之第17章(綠建築)已有基地綠化的規定,故刪除原第3項「建築基地留設之空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綠化空地,綠化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法規意義
- 目的確保建築基地留設空地能確實綠化,並利於雨水之滲透1)。
#同樂會觀點雨水的滲透雖然有利於減少地表逕流,但是對於山坡地的擋土設施而言,會增加擋土牆背側的水壓力、並降低岩土層的磨擦力,對邊坡穩定反而是有害的,值得商榷。日本的地方法規甚至有禁止在擋土牆上下端一定範圍內設置雨水滲透設施的規定2)。
適用對象
- 依第260條適用本章之建築基地。
條文探討
| 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
|---|
- 本條的規定與高層建築物專章第230條相同,另詳該條之筆記。
- 所謂「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是指各層樓地板面積的水平投影面積之聯集,類似於「建築面積」的計算方式。並不一定等於實際的開挖面積。以「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作為管制「開挖率」的方法,可能是考慮執行上的便利。
- 基地規模較小時,因為平面停車效率較低,就會造成很大的限制。在基準容積率較低的情況也會造成很大的限制。
- 都市計畫的開挖率限制可能會比本條更嚴格,請特別留意。例如新北市規定「法定建蔽率+10%」3)。
| A :建築基地面積 |
|---|
- 雖然法規沒有明文,但一般的執行標準是不包含「不可開發建築」的坵塊範圍面積。
| 建築基地內原有樹木,其距離地面1m高之樹幹周長大於50cm以上經列管有案者,應予保留或移植於基地之空地內 |
|---|
- 距離地面1公尺高之樹幹周長:是表示樹幹尺寸的方式之一,其他常用的表示方式包括「米(高)徑」、「胸(高)徑」、「胸圍」,胸高通常是指1.3m的高度。樹幹的斷面未必是規則的圓形,而且「直徑」也不容易量測,在基地現場比較容易量測樹幹的「周長」。除以圓周率π的話約略為直徑15cm,並不算太大的樹木。
- 經列管有案者:各地方的樹木保護規定通常只針對更大的樹木(例如台北市為胸徑0.8m、胸圍2.5m以上),故此處的「列管」非指「受保護樹木」而言。山坡地的樹木若要移植於基地內空地,在整地及建造階段時通常必須先移出再移入,存活率會降低。對於非屬開發許可的案件,建管機關通常不會強制要求。
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7_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