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8_建築物絕對高度
設計施工編第13章 山坡地建築|第2節 設計原則
268|建築物絕對高度
| 1997-12-26初訂 | 2004-03-04修正 | 2004-03-04施行 |
| ★★★ 對山坡地基地會造成很大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3.6再乘以2,其公式如左: |
|---|---|
| H ≦ (法定最大容積率/法定最大建蔽率) × 3.6 × 2 | |
| 2 | 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第1項之但書為「除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之開發計畫書圖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 民國93年修正:
- 原但書只針對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許可案,對都市計畫土地反而沒有放寬。考慮到適用對象的衡平性,修正將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也納入第1項之但書1)。
- 增訂第2項但書,若構造及用途有必要時,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審定增加高度、不受第1項之限制。
法規意義
- 目的是為了維護山坡地的整體景觀,避免建築物遮蔽山景之可視性、破壞原有地景結構或物理環境。
適用對象
- 依第260條適用本章之建築基地。
條文探討
| 1 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 |
|---|
- 這是第1項的例外但書。就原始的條文可知,本項原本是只針對「非都市土地的山坡地建築用地」。因為在未實施容積管制前,非都市土地的建築用地不受技術規則中有關使用分區的高度限制,只受面前道路寬度的高度限制,所以在山坡地專章中增加額外的高度限制。至於開發許可案件如果已訂有高度限制,就可以不受此限。
- 「開發許可」之於「非都市土地」,就相當於「都市計畫」之於「都市土地」。營建署認為如果都市計畫中已訂有高度限制的規定,可比照開發許可案的原則,不受本項的高度限制2)。法條隨後於93年修正。
- 容積獎勵的放寬高度規定競合:
- 停車獎勵:「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允許將基地地面提高ΔH計算,營建署認為與本條之管制意旨有違3)。(停車獎勵相關規定已於民國101年底落日)
| 1……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3.6再乘以2 |
|---|
- 法定最大容積率/建蔽率:
- 在都市計畫地區是指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規定之容積率及建蔽率,意即「基準容積率」。不包含依其他獎勵規定的允建容積。
- 立法時原擬將「N值」授與地方政府自行規定,最後多數委員仍傾向直接在技術規則中加以規定,最終決定為「2倍」,以免造成過度限制。這個標準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對比於第14條的絕對高度限制尚稱寬鬆;但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對比於第164條就顯得相當嚴格。
| 2 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
- 此例外放寬的規定授權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判。不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常並非建築方面的專業,故營建署另函提出建議。
- 營建署認為山坡地專章的相關管制是為了落實「公共安全之保障」,故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個案認定得否例外放寬時,除考慮目的事業本身的業務輔導推動之必要性外,亦應就個案之安全性納入必要性檢討,並建議邀集相關機關、專業團體、專家學者參與認定8)。
#同樂會觀點營建署的顧慮無可厚非。但山坡地專章中各條的目的不同,本條高度限制的目的其實與「公共安全」無直接關聯,而是與「市容觀瞻」有關,不宜混為一談。有關坡地安全的確保還是應回歸專業判斷,否則等於誘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拒絕放寬高度,本項但書就形同虛設。
- 集合住宅用途也可以適用本條的放寬規定9)。不過,集合住宅放寬高度限制的必要性通常比較薄弱。而且地方政府通常沒有對應住宅用途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會由都發局/城鄉局、或建管機關核判。
-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建照者:在建照有效期內辦理變更設計,可依第166-1條放寬高度限制。若與本條發生競合,營建署認為可依本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判10)。
1)
(93)台內營字第0930082466號令(修正說明)
2)
(90)台內營字第9085708號、(109)營署建管字第1091209624號(尚未收錄)
3)
(87)台內營字第8706149號
4)
這裡是指民國101年都市更新條例全文修正前的法規版本。原條文第20條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5)
(97)台內營字第0970806007號
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
7)
(87)台內營字第8772391號
8)
(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48432號
9)
(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19896號、(95)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055號
10)
(94)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12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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