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_工廠建築:270_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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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0|用語定義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 作業廠房範圍的認定對檢討其他條文有決定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本章用語定義如下: | |
|---|---|---|
| 一、 | 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 | |
| 二、 | 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原本「作業廠房」的定義為「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
- 民國99年修正,將「儲存或倉庫」加入「作業廠房」的定義中。這是因為原本「倉庫」未被列為作業廠房,而被視為「附屬空間」1),受到「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2/5」的限制,而且必須與作業廠房區劃分隔。這個規定不符合製造業實際生產作業需求,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納入財經法規鬆綁議題,於是修正第一款定義,同時也刪去「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第271條第1項的對應規定也一起修正2)。
- 由修法的理由和時代背景推測,「儲存或倉庫」的修正除了回應製造行為的真實需求,可能也與「自動化倉儲」、「物流產業」、「展示倉庫」、「自助取貨倉庫」等新興型態有關。這類設施通常設置於地價低廉的工業區,但是既有的土地管制使用規定可能並未列舉此類用途,處於法規上的灰色地帶。其中「自助取貨倉庫」常以「作業廠房」的空間名義申請建照,但若為「零售式的量販店」,實際的使用比較類似於購物中心的商業行為,是否與工業區的土地使用管制目的相牴觸,引起很大的爭論。原則上工業用土地仍然不允許設置「零售式的量販店」,除非土地使用管制中明訂容許使用。
#同樂會觀點此次修正凸顯出本章並非出自工業之需求,而是為了防止工業用地的違規使用。但所做的限制反而對實際工業需求造成不利影響。
法規意義
- 本章許多條文都是限制「作業廠房」的最小面積、以及「附屬空間」的最大佔比,藉此間接防止建築物違規作為住宅使用。因此必須定義「作業廠房」的範圍。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條文探討
| 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
|---|
- 在此定義中,非屬「作業廠房」的空間全部被歸為同一類。這些空間有的是工作場所,有的是生活場所,其實使用性質並不相同,與「作業廠房」的關聯性也不一樣。如此分類的目的是對應同編第272條的面積限制。
- 除了面積限制以外,「作業廠房」與「附屬空間」的界定也影響了防火區劃以及避難動線。如果認定為「附屬空間」,依第271條就必須與「作業廠房」有防火區劃,且必須能個別連通避難動線,對規劃及造價都會造成影響。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272條(作業廠房最小面積及防火區劃)
- 設計施工編第272條(廠房附屬空間面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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