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_工廠建築:271-1_作業廠房最小面積之例外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1-1|作業廠房最小面積之例外
| 2013-11-28初訂 | 2013-11-28施行 | |
| ★ 符合條件時可以排除第271條的部份規定,有一定的重要性。 | ||
| 1 | 作業廠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 |
|---|---|---|
| 一、 | 中華民國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 |
| 二、 | 中華民國82年4月13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工廠建築物,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申請改建或修建。 | |
| 三、 | 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建築基地上之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於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時,因都市計畫變更建蔽率調降,致無法符合規定。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2年增訂,部份內容來自82年的函釋1)。
法規意義
- 有些工業用土地因為都市計畫變更、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情況特殊等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的因素,因無法滿足第271條的要求而導致無法建築。為保障其權益而增訂例外但書的條件,包括:
- 基地原本就不夠大,導致無法滿足最小面積要求。
- 原有合法工廠建築物未達到後來規定的最小面積要求,於原基地範圍內之改建。
- 基地因部份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導致無法滿足最小面積要求。
- 已領有使照之建築物,因都市計畫調降建蔽率,導致重新申請建照時無法滿足最小面積要求。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條文探討
| 1……不受前條第一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
|---|
- 實際上只有排除第271條第1項之前半段「單層樓地板最小面積」之限制,並沒有排除後半段「150㎡以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之規定,請特別留意2)。
| 一、中華民國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 |
|---|
- 是指本章的前身「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發布實施之前。
- 是以「一宗基地」為檢討單元,而非以「各筆地號」分戶檢討3)。
| 一、……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 |
|---|
- 指的是依各地方畸零地使用規定可以建築的基地。通常的條件是必須符合一定的寬深度,或是未符合一定的寬深度、但周圍已無其他可合併土地的情況。
- 基地周圍土地均已建築完成:若周圍已無空地,或即使合併其他空地也無法達到單層150㎡的情況,視為符合本款的條件,得不受第271條第1項「單層樓地板最小面積」之限制4)。
| 三、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 |
|---|
- 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5)被徵收為國有交通用地之情形,類似於本款所述「因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得適用本款之規定。
1)
(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收錄於第272條)、(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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