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_工廠建築:271_作業廠房最小面積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1|作業廠房最小面積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 對工廠類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很大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其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
|---|---|
| 2 |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
| 3 | 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原條文只有一項。
- 民國99年修正,增加「應以單層面積檢討」、「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的限制。將原第一項後半移為第二項。增訂第三項防火設備「阻熱性」的規定。
法規意義
- 作業廠房的最小面積:主要是為了防止違規做住宅使用,因為150㎡已大於一般住宅單元的規模。再加上對於個室隔牆的限制,就能增加轉作住宅使用的代價和困難度。
- 與附屬空間的防火區劃/防火設備應具有阻熱性:是為了防火的目的,但防止違規使用的意味也相當濃厚,因為區劃的規定愈嚴格,日後要變動的成本和困難度就愈高。即便是對工廠使用也會造成影響,增加變動的成本,是把兩面刃。
- 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是為了避難安全的目的。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 第1項之例外但書另訂於第271-1條
條文探討
| 1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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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條文未規定計算時不得立體加總,就「防止違規使用」之目的而言存在漏洞。民國82年函釋增加限制1),99年將函釋內容納入本條。
- 82年之函釋其實附有例外但書,民國102年參考該函但書增訂了第271-1條。符合例外條件時,可以排除本項前半段的限制。
- 雖然82年及92年之函釋都有收錄在官方彙編,但營建署在101年的函釋認為99年法條已經修正,應依新規定檢討2)。言下之意似乎是指92年函釋已不再適用,不過隔年該函但書就被納入第271-1條,但新法條內容與舊函釋但書內容又不太一樣,請特別留意。
- 一戶工廠單元包含多個樓層時,各樓層之作業廠房均應符合本項之規定3)。
| 1 ……其面積150㎡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 |
|---|
- 此為民國99年所增訂,原條文並未限制在150㎡(約45實坪)的範圍內不得設置固定隔間,就「防止違規使用」之目的而言這是個漏洞。
#同樂會觀點但是對於小型工廠而言,未必沒有隔間的需求(例如原料或機具有保全的需求,或作業區有潔淨程度、溫濕度的分別),便會造成過度限制。
- 「固定隔間」的認定是以「是否固定」來判斷,與「隔間材質」無關4)。
| 1 ……面積超過150㎡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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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即生產廠房範圍中只要保留一塊150㎡的無隔間空間即可,以外範圍可以自由隔間。
- 有些工廠的實際需求中,生產廠房需要較多的隔間、或是廠房以外所需的附屬空間比例較高,可以利用這個規定來適應。
| 2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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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意味著「附屬空間」不得經由「作業廠房」空間連接避難通路,反過來亦然。這會對配置造成很大的影響,請特別留意。
- 若「附屬空間」與「作業廠房」之間有設置「觀察窗」連接的需要,則該「附屬空間」宜標示為「作業廠房」的一部份,否則必須防火區劃且能個別連通避難動線。
| 3 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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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規則第3章第4節的規定中,只有「面積區劃」有阻熱性的要求。然此處要求不同用途之間也需要阻熱性,標準明顯高於其他建築物,請特別留意。
執行疑義
- 已有設廠規定之工業:依第269條已有設廠規定之工業,得不適用本章之規定,自然也不受本條對作業廠房最小面積的限制。此外,本章只適用於使用類組為C組的工業廠庫,若屬於I類「危險廠庫」的廠庫亦不適用本章。5)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79-1條(面積區劃之例外):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若無法區劃分隔,得自成一具阻熱性的防火區劃,不受第79條的面積限制。
- ** 設計施工編第271-1條**(作業廠房最小面積之例外)
1)
(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收錄於第272條)、(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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