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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_工廠建築:273_陽台應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3|陽台應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2003-03-20初訂 2003-03-20初施行
★★★ 會對廠房規劃造成很大影響,非常重要。

1本編第1條第3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第162條第1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之。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法規意義

  • 考量工廠作業並無設置陽台之必要,而且陽台可能會造成建商浮報廠房面積、增加工業興辦人負擔,故明訂工廠建築物的陽台不得免計建築面積和樓地板面積。
    • 「免計建築面積和樓地板面積」具有一定程度的設置誘因,常被視為優惠或獎勵。從錙銖必較的土地開發角度而言,通常都會設置到法規容許的上限,以創造利益。
    • #同樂會觀點 或許陽台對工廠的生產行為而言並無助益,但對於附屬的設備空間、供人員使用或避難路徑之外部走廊還是並非沒有利用價值。本條的原始目的或許是在於降低違規作為住宅使用的效益。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若非屬工廠類建築物則不適用。

執行疑義

  • 員工宿舍的陽台:如果員工宿舍是獨立的建築物(與廠房非屬同一建築物),則該宿舍可不受本條的限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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