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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_工廠建築:274_廠房的淨高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4|廠房的淨高

2003-03-20初訂 2010-05-19修正 2010-07-01施行
★ 對工廠用途的限制並不大,但相較於住宅用途建築而言相當高。

1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不得小於2.7公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 民國99年修正,將標準由3m降為2.7m,修正理由是「配合現有廠房作業高度,兼具作業人員作業及舒適之空間,並將有關樓層淨高的函釋納入」。

法規意義

  • 立法的目的是「為改善勞工作業環境,明定作業廠房樓層淨高之最低標準」。
     
    • #同樂會觀點 為了製程的需要,廠房空間的淨高通常比住宅更高。但如果說是為了勞工的作業環境,那麼身處辦公室或其他建築物的勞工就沒有得到同等的保障。而且生產線的淨高實際上也沒有一定的標準。由於提高淨高的同時也會提高工程造價,因此本條用來防止工業用地違規作住宅使用的意味也相當濃厚。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的作業廠房部份。廠房附屬空間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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