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_工廠建築:275_二座樓梯口之間的最小距離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5|二座樓梯口之間的最小距離
| 2003-03-20初訂 | 2003-03-20施行 |
| ★★★ 對工廠的平面規劃會造成相當程度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工廠類建築物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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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法規意義
- 立法目的是「為利工廠員工疏散之需,避免剪刀梯之設計,規定直通樓梯應分開設置」。
#同樂會觀點本條並未排除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的適用。但何以第95條尚不足以確保工廠的避難路徑安全,還需要另訂樓梯口距離的規定?顯非來自避難上的需求。對照集合住宅的樓梯多半集中設置在平面的核心位置,本條用來防止工業用地違規作住宅使用的意味也相當濃厚。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條文探討
| 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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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在大型廠房的情況,依步行距離檢討可能必須設置超過2座的直通樓梯,某些樓梯口間的直線距離可能難以符合本條的規定。這可能是法條文字不夠周延的結果,其實只要距離最遠的兩座樓梯符合規定應該就已經達到本條的立法目的。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95條(應設2座以上直通樓梯之條件、重覆步行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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